2017年2月,吕某通过手机银行给自家房屋充电费时误将300元电费充入已被卖给张某的房屋中。因与张某协商未果,吕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300元电费。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支持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吕某诉称:2017年2月,自己通过手机银行购电。因没有核实清楚,误将300元电费充到了被告的房屋里,发现后要求被告协商解决,被告至今没有返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电款300元。 被告张某辩称:自己确实收到原告吕某购电款300元,但不同意全部返还,当时在购买吕某房屋的时候吕某没有交热水费,自己为此交了184元热水费,故要求在购电款中抵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认可吕某充入其房屋电表300元购电款,虽然其主张吕某应当支付其热水费,但在吕某否认欠张某热水费的情况下,吕某此次将购电款充入张某名下房屋的电表中显然并非要返还张某相关钱款。因此,张某占有吕某300元购电款缺乏法律根据,应当返还。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吕某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