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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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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庆峰与焦林辉、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5036.73元。其中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85036.73元(22609.04元+4534.92元+44796.06元+6096.71元+6000元+1000元)。2、保

: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5036.73元。其中医疗费用1万元,伤残死亡赔偿85036.73元(22609.04元+4534.92元+44796.06元+6096.71元+6000元+1000元)。2、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责任限额内赔偿:32283.81元。(52659.73元+1800元+360元-10000元)×70%+1300元×70%=32283.81元。3、扣除被告已垫付11700元,95036.73元+32283.81元-11700元=115620.54元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明确一下确认的赔偿费用?

:医疗费交强险只承担一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司认为应当为30元每天来计算,共计1080元;营养费、扶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异议;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没有异议,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诉讼费不承担。

?原告,每月工资为什么相差那么大?

:因为是有活就拿的就多,没有活就拿的少。

?原、被告,按机械制造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原告的工资,是否同意?

原告:没有异议。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需要回去协商。

?原告,交通费由法院酌定为300元是否同意?

:同意。

?被告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愿意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愿意承担。

?就本案的事实,原告对各被告有无问题发问?

:没有。

?就本案的事实,各被告对原告有无问题发问?

焦林辉:没有。

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没有。

?原告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没有。

?各被告对本案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均答:没有。

审:现在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均答:同答辩质证意见。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没有。

?各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均答:没有。

审:现在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原告做最后陈述。

:坚持诉讼请求。

?各被告做最后陈述。

均答:坚持答辩质证意见。

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同意。

?被告是否同意法庭调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