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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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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丽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2年6月1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于出台郑食总字2012[008]号文件,通知:免去赵靖颖山东、安徽区域经理职务;任命孙秀丽为山东、安徽区域经理,新任区域负责人考察期三个月,如表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随时进行

2012年6月1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于出台郑食总字2012[008]号文件,通知:免去赵靖颖山东、安徽区域经理职务;任命孙秀丽为山东、安徽区域经理,新任区域负责人考察期三个月,如表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随时进行调整等。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韩伟向销售部各区域市场就胖哥食品2012年度销售业务若干事宜作出销字(2012)01备忘录,内容为:对市场划分及各区域销售目标进行设定;政策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执行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在人员编制及薪资问题方面,规定业务人员分为区域经理、业务主管和业务代表三个等级,业务人员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区域经理的基本工资分三档2500元/月、3000元/月、3500元/月,业务主管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业务代表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业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根据季度考核实行浮动制;在销售绩效考核方面,规定在业务人员所辖区域销售额超过目标任务的60%可参与绩效考核,按考评情况发放绩效奖金;在差旅费报销规定方面,规定业务人员出差须报经销售总监批准,并填写出差计划书,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公司不不负责报销,业务人员将票据按要求整理后,销售内勤签字确认业务的真实性,再由区域经理签字,财务审核、销售总监签字、总经理批准;在勤务管理方面,规定业务人员的勤务由营销部销售内勤负责,勤务包括日常考勤、工作汇报(总结)的收集整理、出差计划与行程的审核;自本备忘录签字生效之日起,原有相关文件自动作废等内容。孙秀丽、姜昊昱(姜豫)、朱某乙、张向阳等16名人员在该备忘录中签名。

证人朱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其曾先后担任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顾问、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销发2011(001)、(002)、(003)号文件是其签发的;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学习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销售模式,实行办事处承包制度,即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公司根据办事处的实际情形在前期时给予一定的市场支持,销售业绩按比例提成,超额完成任务有奖励;所有费用均由办事处从提成中支付;对于新兴市场,公司负责支付6个月的固定费用,对市场费用实报实销,6个月后按提成制度管理,公司文件对新兴市场有具体的规定;赵靖颖、孙秀丽、陈铁都是从上海金丝猴集团转过来的销售人员等。

证人朱某乙、张向阳出庭作证证明:从2011年5月开始,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实行办事处经理承包制,二人分别担任豫北办事处、豫南办事处经理;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按办事处销售业绩向办事处经理发放销售提成,销售任务达到办事处销售目标60%以上就给予提成,作为办事处运营的费用;销售提成只针对办事处经理,办事处经理负担整个办事处的运营费用;各办事处经理必须招收业务员,公司对各办事处的业务员人数要求不等;业务人员招收后报给公司备案,但业务员归办事处经理管理,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由办事处经理支付;办事处经理需签订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办事处经理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销售提成扣除办事处费用后为办事处经理收入;办事处模式大概持续了一年后改成了区域经理制度,二人在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备忘录上签名,区域经理的实行日期为备忘录上的实行日期等。

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孙秀丽的月基本工资为1500元。自2012年6月起,孙秀丽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2500元。孙秀丽提交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显示,孙秀丽的账户中标注为“工资工资”的转入款项为:2011年12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1月12日转入1500元、2012年2月14日转入1500元、2012年3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4月16日转入1500元、2012年5月15日转入1500元、2012年7月13日转入1806元;标注为“0”的转入款项为:2011年11月23日转入1500元、2012年8月3日转入3000元、2012年8月9日转入33932元;标注为“现代支付来帐”的转入款项为:2012年3月29日转入56931元。孙秀丽提交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不作款项收妥证明显示:2012年3月29日入账56931元、2012年8月9日入账33932元,汇款人均为郑炜,附言为提成。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载明:孙秀丽所在吉林、黑龙江区域办事处定员5名,实际核销费用为56931元。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2011年营销中心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载明:孙秀丽所在吉林、黑龙江办事处定员5名,实际核销费用为33932元。

孙秀丽提交《2011年第二季度提成计算表》一份,该表显示:黑龙江、吉林办事处主任为孙秀丽;备注9月29日入职,10月份计算提成;复核处盖有郑炜的签章,下方有朱某甲签名。证人朱某甲对该表真实性予以认可。

2012年6月6日,孙秀丽乘坐火车从长春到青岛。2012年7月9日,孙秀丽乘坐火车从郑州到济南。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借支单显示,孙秀丽于2012年7月30日借支3000元,借支事由为出差山东省各区域。2012年8月1日,孙秀丽乘坐火车从郑州到青岛。

2012年8月21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开除孙秀丽的通报》,内容为:孙秀丽自2012年8月13日开始没有按照公司要求报到,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至今连续旷工8天,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严重影响市场工作的开展,根据《备忘录》(销字(2012)01号)文件“旷工3天以上者(含)给予开除”,经公司研究决定,现对其给予开除,解除与公司的一切关系。该通报于当日通过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的电子邮箱发送到孙秀丽、姜豫、朱某乙、张向阳等16人的电子邮箱。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2年6月份、2012年8月份考勤表显示:2012年6月1日至6月5日、6月27至6月30日,孙秀丽考勤为事假;6月6日至6月26日,考勤为在岗;2012年8月1日至8月12日,考勤为公假;2012年8月13日至8月20日,孙秀丽考勤为旷工;自2013年8月21日起,孙秀丽没有考勤记录;考勤员为翟晓辉。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署名为翟晓辉于2013年9月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山东区域业务经理孙秀丽自2012年8月13日、14日没有每天向销售部内勤打电话报考勤,15号起我主动多次打孙秀丽电话(手机号:186××××6851)无人接听,发邮件也不见回复,销售部总监韩总和公司内部其他人员没有一个知道她的去向,根据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备忘录销字(2012)01号文件规定,销售部将孙秀丽的实际情况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