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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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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颖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在与赵靖颖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与赵靖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自用工之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在与赵靖颖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与赵靖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2011年10月26日)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2012年8月27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赵靖颖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本院对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但数额依法予以调整。关于赵靖颖的工资数额问题,赵靖颖主张其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中标注为“工资工资”的款项为其基本工资,标注为“0”的款项为其销售提成,工资数额应依据基本工资+销售提成计算;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认可标注为“工资工资”的款项为赵靖颖的工资,但不认可标注为“0”的款项为赵靖颖的工资。本院认为,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河南四季胖哥集团《胖哥集团2011年办事处管理办法》及集财2011[004]号文件两份,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的文件,费用支持计算表及第三季度奖金计算表,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赵靖颖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及赵靖颖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中显示的工资实际发放情形,并结合证人朱某甲、张向阳、朱某乙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期间,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实行的营销制度为其集团公司河南四季胖哥集团公司规定的办事处制度,即办事处是集团营销总部派出机构,受集团营销总部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办事处实行经理责任制,公司按办事处销售只针对办事处经理发放提成,办事处经理负责整个办事处的运营费用,新兴市场办事处实行6个月固定费用制度,6个月后实行老市场提成制度;赵靖颖为安徽/山东办事处的经理,安徽/山东是新兴市场,办事处不需招聘业务员;2012年5月,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取消办事处管理模式,调整为区域市场管理模式,赵靖颖被任命为其原市场区域经理;自2012年6月起,孙秀丽接任赵靖颖担任安徽/山东市场区域经理。因此,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期间,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汇给赵靖颖的标注为“0”的款项应为安徽/山东办事处的销售提成及市场支持费用,赵靖颖作为该办事处经理,需用上述款项支付该办事处的房租、差旅费、招待费等费用,多余部分为赵靖颖的个人收入。赵靖颖主张该款项均为其个人收入,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鉴于赵靖颖、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赵靖颖的实际收入情形,应参照郑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1.75元/月、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56.67元/月的标准计算赵靖颖2011年10月26日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结合赵靖颖2012年5月至2012年8月的期间工资情形,可计双倍工资差额为25845.18元。

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生育费用5721.10元,但其未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及合法有效的住院医疗费票据,且赵靖颖提交的门诊票据中显示“保险病人、在职、城保”,本院对赵靖颖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因欠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对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补缴自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赵靖颖失业保险待遇2976元,赵靖颖对此未提出诉讼,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对该项裁决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并参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赵靖颖与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8月27日解除。

二、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原告赵靖颖2012年5月工资565元、婚假工资666.64元、病假工资2355.12元、双倍工资差额25845.18元、失业保险待遇2976元,共计32407.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赵靖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刘沛佩

审 判 员  常晓亮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魏学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