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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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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靖颖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2012年4月30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台郑食总字2012[02]号《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各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取消办事处管理模式,调整为区域市场管理模式;成立东

2、2012年4月30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台郑食总字2012[02]号《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文件,规定:根据各市场实际情况及公司发展规划,经研究决定取消办事处管理模式,调整为区域市场管理模式;成立东北和西南大区,任命李金刚、张向阳、朱某乙、赵静颖、孟淑玲、栾永林,秦锐、卞新伟、王磊、姜轶为其原市场区域经理;各大区设内勤1名,由公司统一派遣;自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岗位人员考察期三个月,如表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随时进行调整等内容。

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总监韩伟向销售部各区域市场就胖哥食品2012年度销售业务若干事宜作出销字(2012)01备忘录,内容为:对市场划分及各区域销售目标进行设定;政策生效日期为2012年8月1日,执行期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在人员编制及薪资问题方面,规定业务人员分为区域经理、业务主管和业务代表三个等级,业务人员薪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区域经理的基本工资分三档2500元/月、3000元/月、3500元/月,业务主管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月,业务代表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月,业务人员的基本工资根据季度考核实行浮动制;在销售绩效考核方面,规定在业务人员所辖区域销售额超过目标任务的60%可参与绩效考核,按考评情况发放绩效奖金;自本备忘录签字生效之日起,原有相关文件自动作废等内容。姜昊昱(姜豫)、朱某乙、张向阳、孙秀丽等16名人员在该备忘录中签名。

3、在本院审理的孙秀丽诉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张向阳出庭进行作证。证人朱某甲出庭作证证明:其曾先后担任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顾问、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销发2011(001)、(002)、(003)号文件是其签发的;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学习上海金丝猴集团的销售模式,实行办事处承包制度,即作为办事处负责人,公司根据办事处的实际情形在前期时给予一定的市场支持,销售业绩按比例提成,超额完成任务有奖励;所有费用均由办事处从提成中支付;对于新兴市场,公司负责支付6个月的固定费用,对市场费用实报实销,6个月后按提成制度管理,公司文件对新兴市场有具体的规定;赵靖颖、孙秀丽、陈铁都是从上海金丝猴集团转过来的销售人员等。

证人朱某乙、张向阳出庭作证证明:从2011年5月开始,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实行办事处经理承包制,二人分别担任豫北办事处、豫南办事处经理;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按办事处销售业绩向办事处经理发放销售提成,销售任务达到办事处销售目标60%以上就给予提成,作为办事处运营的费用;销售提成只针对办事处经理,办事处经理负担整个办事处的运营费用;各办事处经理必须招收业务员,公司对各办事处的业务员人数要求不等;业务人员招收后报给公司备案,但业务员归办事处经理管理,业务员的工资和提成由办事处经理支付;办事处经理需签订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办事处经理的基本工资是1500元,销售提成扣除办事处费用后为办事处经理收入;办事处模式大概持续了一年后改成了区域经理制度,二人在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备忘录上签名,区域经理的实行日期为备忘录上的实行日期等。

4、赵靖颖提交《2011年第二季度提成计算表》一份,该表中“备注9月21日入职,10月份计算提成”,复核处盖有郑炜的签章,下方有朱某甲的签名。

5、2012年6月1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于出台郑食总字2012[008]号文件,通知:免去赵靖颖山东、安徽区域经理职务,任命孙秀丽为山东、安徽区域经理等。

6、郑州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541元/年,折合平均工资为2961.75元/月;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年,折合平均工资为3456.67元/月。

7、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月。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陈述,办事处经理业绩考核协议,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跨行汇款查询查复书,《职工病伤娩休假证明书》11份、诊疗证明单,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通知,关于解除赵靖颖劳动关系的通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的电子邮箱收发记录,河南四季胖哥集团《胖哥集团2011年办事处管理办法》及集财2011[004]号文件两份,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关于市场管理模式调整的通知》、备忘录,费用支持计算表及第三季度奖金计算表,2011年营销中心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及全年办事处费用考核核销审批表两份,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赵靖颖主张其于2011年9月26日到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工作,依据其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并结合赵靖颖提交的《2011年第二季度提成计算表》中“备注9月21日入职,10月份计算提成”的记载,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因此,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与赵靖颖于2011年9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赵靖颖曾以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已被该仲裁委以“为赵靖颖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为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为由驳回了仲裁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认可赵靖颖担任其公司安徽、山东办事处的主任,为赵靖颖发放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因此,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应当将河南四季胖哥集团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赵靖颖请求解除其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依据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通知》、《关于解除赵靖颖劳动关系的通报》、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的电子邮箱收发记录及赵靖颖认可其收到了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报的事实,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8月27日被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单方解除。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10370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补发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份的工资33065元,及因原告未休婚假期间的工资1609元,本院认为,依据赵靖颖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的陈述,能够认定赵靖颖自2012年5月25日起开始休婚假、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给予赵靖颖7天婚假、赵靖颖婚假结束后因怀孕请病假未上班的事实;依据赵靖颖提交的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赵靖颖系晚婚初婚者,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初婚者可享受晚婚假15天,故赵靖颖的婚假区间应为2012年5月25日至2012年6月8日;赵靖颖与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均认可赵靖颖自2012年5月起基本工资为2500元/月,依据赵靖颖提交的浦东发展银行客户卡对账单,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发放赵靖颖2012年5月工资1935元,扣除了婚假期间工资565元,应予以补发,并应支付赵靖颖2012年6月1日至8日期间的婚假工资666.64元;自2012年6月9日起,赵靖颖开始休病假,依据赵靖颖提交的电子邮箱收发记录和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人事行政部的通知及电子邮箱发送记录,可视为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同意赵靖颖休病假至2012年8月26日,参照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支付赵靖颖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8月26日期间的病假工资2355.12元;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8月27日与赵靖颖解除劳动关系,赵靖颖请求郑州胖哥食品有限公司补发2012年8月27日至2013年6月份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