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增辉为豫A×××××轿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签订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投保单及本院对范增辉所作询问笔录可以证明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已将所投保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对应的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保险条款告知范增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已认定李华民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靠右侧通行,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据此主张对第三责任险不予赔偿的抗辩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华民应当依据其过错对杨清展各项损失的不足部分32644.31元承担赔偿责任,对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各项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60%即266782.39元的赔偿责任。 豫L×××××中型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扣除不属于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的评估费22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范俊文的过错在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的范围内对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各项损失的不足部分承担40%即176974.92元的赔偿责任;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下余评估费2200元,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范俊文的过错对此承担40%即880元的赔偿责任。 李华民已支付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的赔偿款200000元从其应支付因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中予以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清展各项损失共计10911元、赔偿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110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华民应当赔偿原告杨清展各项损失共计32664.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李华民应当赔偿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6782.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89254.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评估费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646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共计12066元,由原告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负担1123元,由被告李华民负担6481元,由被告漯河市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44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高 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