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木卯、李改妞等与李华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2014年4月20日22时50分许,范俊文驾驶豫L×××××中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新村镇中强木门厂门口处时,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停驶在道路上的杨根岭驾驶的豫A×××××轿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新郑市

2014年4月20日22时50分许,范俊文驾驶豫L×××××中型厢式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郑市新村镇中强木门厂门口处时,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停驶在道路上的杨根岭驾驶的豫A×××××轿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作出新公交认字201400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范俊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根岭无与此事故有关的过错,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提交的新郑市中医院急救中心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来电时间为××22:44”,到达现场时间为××22:55”,主诉为××车祸后意识丧失二十分钟”,现病史为××患者于20分钟前因车祸出现意识丧失,生命体征消失,经消防人员救出后拉心电图是直线,同家属谈话后直转太平间”,初步诊断为××现场死亡”。2014年4月21日,新郑市中医院收取杨根岭家属为其交纳的治疗费560元。

事故发生后,杨清展在新郑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天,被诊断为:顶骨骨折并头皮撕脱伤、双侧股骨干骨折并失血性休克、双鼻骨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脑外伤综合征、左手多发骨折,长期医嘱单记载杨清展在该院住院期间需××留陪一人”,共支付医疗费37106.11元,出院医嘱为:继续卧床休息8周,术后1、3、6、12月各复诊一次,如有不适、随时来诊。

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司某的委托,对豫A×××××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鉴定,该公司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郑价估鉴(2014)088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认该车损失总值为90600元。司某支付评估费2200元。

另查明,1、杨根岭,男,1970年5月8日出生,农村居民,生前住所地为新郑市新村镇杨湾057号,2006年9月7日取得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新华路南侧7楼2层房产(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分别系杨根岭之父、之母、之妻、之女、之子,杨木卯、李改妞共有杨根岭等子女四人;杨木卯、杨清展均系城镇居民,李改妞系农村居民。豫A×××××轿车所有人系司某。

2、新郑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确定杨根岭死亡原因为胸腔内脏损伤。

3、范增辉于2013年4月18日以购买方式取得豫A×××××轿车所有权,于2013年11月4日为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11日24时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投保单中投保人声明栏显示: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赔偿处理等内容)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本人在此授权保险人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订立及代缴车船税等工作向第三方收集、披露与本保险有关的材料;上述填报事项均真实准确,目前车辆保养状态良好且将继续保持;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签名/盖章处有××范增辉”签名。范增辉在本院对其所作询问笔录中认可该投保单上签名系其本人所签。2014年3月24日,李华民以购买方式取得豫A×××××轿车所有权。

4、豫L×××××中型厢式货车所有人系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范俊文系该公司职员,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职务。

5、豫L×××××中型厢式货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特种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间分别自2013年8月26日18时7分起至2014年8月25日18时7分止和自2013年8月27日0时起至2014年8月26日24时止。

6、2014年8月6日,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甲方)与李华民(乙方)签订调解协议如下:一、李华民拥有的豫A×××××号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共计210000元,直接由杨根岭家属受偿。二、李华民另支付甲方200000元,(已预付40000元,再付160000元)作为赔偿甲方死亡的受伤者的各项费用。三、范俊文所驾驶的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与本次事故有直接关系,待法院判决后,以本次事故确定的对原告实际赔偿总额扣除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份额外,下余部分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等内容。李华民于当日已履行上述协议第二项所确定义务。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华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新郑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和新郑市新村镇代湾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新公交认字20140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新公交认字201400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院前急救病历、医疗费票据,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郑价估鉴(2014)08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评估费票据,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驾驶证,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对徐杰民、杨长根、范俊文、贾永超所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照片、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本院对范增辉、贾永超所作询问笔录,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李华民酒后驾驶且操作不当,造成豫A×××××轿车损坏及杨根岭、杨清展受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40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华民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范俊文驾驶豫L×××××中型厢式货车途经事故发生地时,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当,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头东尾西停驶在道路上的豫A×××××轿车左前方再次发生碰撞,并将该车撞成头北尾南方向,致使车内被夹人杨根岭加重损害,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40005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俊文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但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两次事故间隔时间为10分钟、在发生第二次事故时杨根岭尚在豫A×××××轿车中,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提交的新郑市中医院急救中心出具的院前急救病历显示该院接到求救电话的时间为当晚22:44、到达现场时间为当晚22:55,主诉为车祸后意识丧失二十分钟,现病史为患者于20分钟前因车祸出现意识丧失,生命体征消失,经消防人员救出后拉心电图是直线,同家属谈话后直转太平间,且新郑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确定杨根岭死亡原因为胸腔内脏损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综合上述因素,本院确定李华民、范俊文对豫A×××××轿车损坏及杨根岭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分别承担60%、40%的民事责任,李华民对在第一次事故中受伤的杨清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范俊文、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均辩称其仅应对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财产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范俊文在为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履行职务过程致他人财产受损及人身损害,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依据范俊文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要求范俊文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