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清展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37106.11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元/天的标准,住院20天,可计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00元。(三)营养费:按照15元/天的标准,住院20天,可计营养费为300元。(四)护理费:杨清展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护理人员因护理实际减少收入状况,本院参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年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并结合杨清展的伤情,本院对其出院后的护理期限酌定为50天,住院20天,共计70天,按1人护理计算,可计护理费为5569.20元。以上损失共计43575.31元。 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要求赔偿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交通费,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一)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结合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可计医疗费为560元。(二)死亡赔偿金:杨根岭虽系农村居民,但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发生前杨根岭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主张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标准计算杨根岭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法计算20年,可计死亡赔偿金为447960.60元。杨木卯、李改妞、杨清展均系杨根岭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杨木卯、杨清展系城镇居民,李改妞系农村居民,本院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821.98元/年的标准、河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的标准计算7年、9年、10年,扣除其他扶养人应当负担的部分,可计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为25938.47元、66698.91元、14069.3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故杨根岭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为554667.31元。(三)丧葬费: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58元/年的标准,计算6个月,可计丧葬费为18979元。(四)车辆损失费:郑州明丰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确定豫A×××××轿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总值为90600元。李华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范俊文、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均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结论系司某单方委托,且评估金额过高;但李华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范俊文、漯河双汇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均未能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并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五)评估费为2200元。(六)交通费: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为办理其亲属杨根岭的丧葬事宜及处理交通事故势必发生必要的交通费用,其主张按照1000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以上损失共计668006.31元。两次事故造成杨根岭死亡,使其近亲属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遭受精神痛苦,但李华民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本院对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豫A×××××轿车、豫L×××××中型厢式货车分别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均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第一次事故造成杨清展受伤、两次交通事故共同造成豫A×××××轿车损坏及杨根岭死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清展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9855元,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145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清展护理费1056元,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08944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车辆损失费2000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28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因其亲属杨根岭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1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范围内赔偿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车辆损失费2000元;杨清展的不足部分为32644.31元,杨木卯、李改妞、司某、杨金珂、杨清展的不足部分为444637.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