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继朋贩卖毒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4
摘要:15.被告人马继朋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下半年在汝州市认识贵州人郑晓松的。2013年6月份郑晓松来伊川找我,他给我带来了10克冰毒,这些冰毒我没有卖,是自己吸食了,2013年10月份,郑晓松又来伊川找我,我在伊川县顺

15.被告人马继朋供述证实:我是2009年下半年在汝州市认识贵州人郑晓松的。2013年6月份郑晓松来伊川找我,他给我带来了10克冰毒,这些冰毒我没有卖,是自己吸食了,2013年10月份,郑晓松又来伊川找我,我在伊川县顺城街QQ公寓给他开了房间。他跟我说从广东买毒品回来卖,我答应了,我们说好冰毒每克150元,我拿了6000元,这钱是我交给张帅兵给他的,当时他就和张帅兵去银行汇钱了,后来他就和广东那边联系,过了几天,郑晓松联系买回来一些冰毒,一个叫阿飞(大名叫骆科武)的男的送过来的,阿飞一块来的另外一个男的我不认识。我和郑晓松、骆科武及他一块来的那个人去了506房间,骆科武从旅行包里取出一个茶叶袋,打开后从里边取出一包冰毒,我们几个人都试着吸了吸,郑晓松给我了4克冰毒,过了不长时间公安局的人就去了,我从楼梯跑了,后来我知道他们四个人都被公安局人带走了。

16.本院(2014)洛刑一初字笫11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笫120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郑晓松、骆科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冷正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帅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0年1月7日晚,马继朋与曹国乾等三人在伊川县金悦酒店KTV唱歌,玩后在KTV门与金悦酒店保安宋某某发生矛盾,曹国乾持钢管、马继朋持匕首将宋某某打伤,后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某某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宋某某报案称2010年1月7日晚,曹国乾等人其打伤,宋某某伤情为轻伤。2010年2月18日伊川县公安局决定将曹国乾等人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2.金悦酒店报案材料证明:2010年1月7日晚大约10点左右,在一楼KTV门口处,从车上下来三个人,手持匕首,先用拳打,而后捅刀,打架的时间很短。当把宋某某打倒后开车就走了。当时宋某某被送伊川县医院进行治疗,现住外三四楼西屋。宋某某凌晨3点钟醒后,说他认识打他的人。

3.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金悦酒店保安,目击证人)辨认出曹国乾。指出曹国乾就是当天开车的人,当时李某某拦住曹国乾,不让他打宋某某,后来车上又下来人,除一个人拿刀子外,其他的人都是拿着钢管追打宋某某,曹国乾当时也是围上去打宋某某的人。被害人宋某某辨认出曹国乾。指出曹国乾就是打他的人,外号叫“曹国国”,并指出曹国乾当时手持钢管打。尚某某(金悦酒店员工,目击证人)辨认出曹国乾。指出曹国乾就是当天晚上在金悦酒店后院中手持钢管殴打宋某某的人。

4.宋某某伤情鉴定书、补充说明证明:宋某某双肺挫伤及血胸存在。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5.证人尚某某(金悦酒店保安)证言证实:我那晚在停车场值班,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见宋某某(宋经理)在KTV前同三个男子在说话,有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的一直骂,另外两个男子对宋某某说他喝醉了,他们说了一会话,那三个男子上一辆白色轿车(车号是豫CD8556)走了,我想没事了。过了一会那车又回来了,宋经理在院中,他们三个人开着车到他跟前下车,其中有个男子骂了宋经理,宋经理说他,他就又下来打宋经理,另外两个男子也下了车从车后备箱里拿出了两根钢管一个人来打宋经理,他们三个人就用钢管,穿黑色上衣先动手那男子拿了一把刀子(打开以后有二十分长折叠刀像是水果刀)也朝宋经理身上戳,宋经理跑,他们三个人追着打,就在那围着转,后来宋经理躺在地上,他们三个人就朝宋经理身上乱打,打完以后就走了,然后宋经理被送进了医院。

6.证人李某某(金悦酒店员工)证言证实:20101月7日晚我当时在上班,到22时左右,在金悦KTV唱歌的人和店里发生争吵,宋某某就来和唱歌的人协商,说了一会,对方开了一辆白色轿车,只记的车牌号(豫C8556),车上坐了四、五个人,说完后,他们准备走,不知怎么回事,车上司机下来,要打宋某某,我拦住没让打,这时又从车上下来几个人,从车后面拿着钢管来打宋某某,宋某某就跑,他们在后面追,追到KTV门口,对方三、四个人围住宋某某就打,宋某某被打到地上,对方用钢管朝他身上打,有一个从腰间拿出了一把匕首,朝宋某某背上捅了几刀,打完后,他们开着车就跑了。

7.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明:昨天晚上我在金悦上午酒店值班,酒店的值班经理给我打电话说KTV881客人把茶几弄坏了不想赔让我去看看,我就去了到那正处理赔偿之事时(在大厅里说),过来了两个喝醉酒的男子(就是打我的曹国乾和另外一个是后来拿刀的)他们俩要把我拉出KTV到院中,我们又在院中说了一会,他们三个人说要坐一辆白色别克车走,坐副驾驶上的那个男子骂我了一句,我说你骂我干啥,他说不服气,然后他也下车就来打我,他下车后就把刀子拿出来要戳我,我退着,国国和车上那个男子也下了车每人拿了一根钢管,然后三个人就开始打我,拿钢管朝我身上乱打,拿刀子朝我身上戳,我还不起手就绕别克车转,他们三个人追我,打有十来分钟,身上都流血了,背上全是血,然后我躺地上什么都不知道,他们见我伤后就开车走了,后来我被送到这里了。

8.同案犯曹国乾供述证明:2010年元月7月晚23时左右,我和马记圣、杨蛋三个人在金悦KTV唱歌出来,到吧台我们碰见了宋某某,马记圣和宋某某有矛盾,他俩一见面就对骂起来,后来打了起来,我拿了一根钢管在我的车一边立着,我见马记圣和杨蛋在追宋某某,马记圣用匕首朝宋某某背上戳了几下,下来我们开着车就跑了。

9.被告人马继朋供述证明:2010年冬天,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一天晚上我和曹国乾。我们到金悦KTV喝酒,后来曹国乾碰见宋某某了,宋某某和曹国乾打招呼,曹国乾骂宋某某叫他滚蛋,宋某某接了一句说,国国你说什么,我接着说叫你滚你没有听见,接下来宋某某打电话叫人,曹国乾想打宋某某,曹国乾的伙计拉住不让打,我们就开着车走了,当我们走到富丽华大酒店的时候,曹国乾问我怎么办,我说你说怎么办,曹国乾说回去打他,曹国乾就掉头回到金悦大酒店KTV门口,这时候宋某某已叫了些人在KTV门口,我和曹国乾、李俊阳都下车了,曹国乾到后备箱拿钢管,我上去拉宋某某,宋某某用拳头照我的脸上打了一拳,我就从身上掏出刀子,宋某某看到我掏出了刀子,就开始往KTV的南边跑,他绕着停车场跑了一圈,又到了KTV门口,这时候曹国乾拿着钢管照着宋某某打了一下,具体打哪我不清楚,他把宋某某打倒在地上。我上去对着宋某某的腰部戳了两刀,曹国乾把钢管递给我,我上车去调头,我又拿着钢管照着宋某某背部打了两下。接着我三个人就上车跑了。

10.谅解书证实:马继朋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宋对马表示谅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