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被告为原告安装的价值604945元的可回收空调设备(详见清单)返还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剩余不可回收部分设备归原告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豫港(济源)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52885.43元。 四、驳回被告河南贝迪新能源制冷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21元,以上共计18171元,双方各负担90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金秀 人民陪审员 卢化南 人民陪审员 郭文晓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