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第一组证据:1.转买宅基地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予以认定;2.询问王玉和的笔录系证人证言,王玉和未出庭作证,且被告有异议,不予认定;3.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无证据予以证实,故予以认定;4.土地登记卡,真实有效,予以认定;5.收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6.处理意见,虽系复印件,但经本院到焦作市档案局核实,真实,予以认定。7.通知,系复印件,且被告有异议,不予认定。第二组证据: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民房建筑申请表,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3.收据,真实有效,予以认定。第三组证据:1-2.房屋所有权证两份,因该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被撤销,故不予认定;3.收据、发票及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指向不予认定;4.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证据指向结合案情综合认定;5.扣还借款凭据,结合原告提供的第六组证据中的证据7,予以认定;6.两段录音,被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7.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据指向结合案情综合认定。第四组证据:李习卫电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被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五组证据:田守将的笔录及其书写的证明,被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第六、七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据指向结合案情综合认定。第八组证据,被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第一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据指向。第二组证据,原告有异议,且该证据无调查员、堪丈员签名及审核人签章等,故不予认定。第三组证据,原告异议成立,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1996年12月24日,原告孔岩(乙方)与胡晓崋(甲方)签订《转卖宅基地证》一份,载明:现甲方将马作东边新划宅基地一块(7m*13m)转卖给乙方,为使今后双方不发生争执,特订以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一、宅基地(7m*13m)一块,价格12000.00元(壹万贰仟元整)。本字句签字时,乙方付甲方壹万元整,余款2000.00元待办好房产证后,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2000.00元。二、办房产证所需一切费用,有甲方负担20%,乙方负担80%。三、本转卖证,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该《转卖宅基地证》背面书写有:“宅基款已付清,孔岩,99.11.15。宅地款已清,胡晓崋,99.11.15。”1997年10月14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焦政文(1997)108号《关于对城区非农业户口居民违法用地建房的处理意见》,其中第一条:凡四城区非农业户口居民,自《土地管理法》施行以来,未经批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和非法买卖住宅,至今未经处理,未取得市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均适用本意见。第二条:对不符合城市规划,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住宅,要依法限期拆除,退回非法占用土地。对暂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经处理好给予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第三条:建房用地时已向村支付过补偿费的,不再缴纳补偿费;未补偿的,按当时标准支付补偿费,尔后,到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条:在补办用地手续和申请发证时,要填写违法用地处理表、个人申请、地籍调查表,提供被占地单位的证明。已经市清房办处理的,持清房证和罚款单据,到土地管理部门换发焦作市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六条:违法用地建房者在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手续。第七条:清查处理均按用地面积计算。解放、山阳两区范围内的,每平方米计收30元(含罚款和税费)……。1997年11月10日,孔岩向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山阳分局缴纳违法占地建私房款2730元。1997年12月31日,焦作市土地管理局向原告孔岩颁发焦国用(1997)字第02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孔岩;地址:马作东区;用途:住宅;四至:东至路,西至路,南至空地,北至王桂荣;用地面积:9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71.5平方米。原告提交的土地登记卡上显示:权利人为孔岩,用途为住宅,座落于光亚实业总公司,土地证号为(97)0239,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建筑限高二层,建筑物占地面积71.5平方米,建筑物类型为楼房,申报建筑物权属为该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类型编号、日期为焦政土(1997)118号文、97.12.8……。1998年9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字第00127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7月19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向原告颁发焦房权证山字第0630100916号房屋所有权证。该两份房屋所有权证均已被撤销。2004年12月10日,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第87号关于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内容为:现对座落于光亚新村114号,土地使用证(所有者)为孔岩住宅的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情况予以公布,对该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等有异议者,请于04年12月25日前,到山阳土地分局申请办理复查手续,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为上述公布的权益有效,将准予登记注册。2009年12月22日,焦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向原告孔岩颁发焦规民建字第补2009014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建设单位(个人)为孔岩,建设项目名称为民宅(二层),建设位置为山阳区马作东区,建设规模为155.8平方米。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民房建筑申请表一份。民房建筑申请表显示:申请人为孔岩,申请地址为东环路光亚新村114号﹤马作东区﹥,原产权证号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第﹤0239﹥号……。2010年1月8日,焦作市山阳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收取原告孔岩城市增容费467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