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本院认为,河南三建公司与洛阳火焱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已施工工程总价,依据

本院认为,河南三建公司与洛阳火焱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已施工工程总价,依据两份合同工程总价为2790000元,该造价为双方约定的固定价款,对此予以确认。对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造价,河南三建公司主张66388元,洛阳火焱公司在提交的计算清单中认可66854元,原审按河南三建公司主张的66388元予以认定是正确的。对合同内部分未施工工程的造价,洛阳火焱公司主张为115621.71元,但没有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原审按河南三建公司认可的66854元予以认定并无不当,对该部分工程造价,洛阳火焱公司如有新的证据证明高于河南三建公司认可的数额,对超出部分洛阳火焱公司可另行主张。关于承兑汇票的贴息问题,河南三建公司既然接受了洛阳火焱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其享有到期时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但河南三建公司在接受承兑汇票后选择了提前支取,其产生的贴息应有持票人承担,原审判决由洛阳火焱公司承担贴息损失不当。关于工程质量以及退还60000元质保金问题。按照协议约定,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修理,但洛阳火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使用过程中向河南三建公司提出过质量异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洛阳火焱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后,又提出工程部分质量问题的请求不予支持,并应退还河南三建公司质保金。关于洛阳火焱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问题。因洛阳火焱公司缺乏土源,厂区地面硬化的先期垫土条件不具备及增加工程施工项目,且在后期施工期间,大部分时间为间断性雨水天气,致使河南三建公司不能如期完工,依据协议约定,河南三建公司因不可抗力而顺延工期的,应予免责,故,洛阳火焱公司要求河南三建公司赔偿工程延期违约金及租赁厂房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后围墙坍塌问题,因诸多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围墙坍塌,且该围墙既非河南三建公司所建,洛阳火焱公司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河南三建公司不当施工行为造成的后围墙坍塌,故洛阳火焱公司要求河南三建公司承担该围墙的维修费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证据,不予支持。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向业主交付施工资料及图纸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洛阳火焱公司要求河南三建公司交付施工资料及图纸的请求,应于支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总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方开具工程总包全额发票”,因此,洛阳火焱公司要求河南三建公司按总工程款开具发票的请求,应于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处理内容欠妥,本院予以纠正。洛阳火焱公司上诉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二项;

三、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向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交付相关的施工资料及施工图纸;

四、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按总工程款额向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开具发票。

以上判决内容,限本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即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受理费18902元,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承担15000元,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承担3902元(先有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垫交,执行时一并清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洪涛

审判员  邢 蕾

审判员  王鑫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