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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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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火焱热处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建金属结构制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三建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应付工程款的问题。一审法院对火焱公司应付工程款判决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三建公司和火焱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工程款为275万元,加上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的

河南三建公司答辩称:一、关于应付工程款的问题。一审法院对火焱公司应付工程款判决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三建公司和火焱公司签订的主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工程款为275万元,加上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的工程款4万元,工程合同总价为279万元。施工过程中火焱公司又在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三建公司在主张价款为66388元,火焱公司庭审中认为应是66854元。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认定合同外增加部分工程款为66388元。未施工部分工程造价,火焱公司主张115621.71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火焱公司对其主张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当然不能予以支持。二、关于工程质量以及退还60000元质保金问题。火焱公司所称三建公司所建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全是没有依据,歪曲事实的主观臆断。依据主合同第五条第十一款、补充协议第三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因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修理。三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火焱公司指派的工程负责人全程对三建公司进行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火焱公司会及时提出,但火焱公司在使用该工程长达两、三年的时间里,从未书面提出任何质量问题。火焱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投入使用,证据《来客登记表》及火焱公司在上诉状中的自认,均能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火焱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后,又提出工程部分质量问题的请求应予驳回,其理应退还三建公司60000元质保金。三、关于贴息损失的问题。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委托银行开据的一种远期支付票据。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火焱公司以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工程款,必然导致三建公司产生贴现利息损失,侵害三建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火焱公司支付三建公司贴息损失,并无任何不妥。四、关于工程延期违约金的问题因火焱公司缺乏土源,厂区地面硬化的先期垫土条件不具备及增加工程施工项目等因素,双方补充协议约定全部工程竣工时间是2011年7月30日。证人崔少华、凡连军的证言证明三建公司在2011年7月21日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工程,仅剩余主合同约定的室外地面硬化部分。2011年7月21日之后,大部分时间为间歇性雨水天气,这种不可抗力致使三建公司无法持续进行室外地面硬化施工。主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及火焱公司临时增加的全部工程于2011年8月19日竣工。依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三建公司因不可抗力而顺延工期的,应予免责。故,火焱公司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工程延期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五、关于后围墙坍塌维修费及赔偿金的问题。后围墙坍塌与三建公司的施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火焱公司要求三建公司支付后围墙坍塌维修费及赔偿金完全是无理要求。火焱公司所指的后围墙不是三建公司所建,厂区地面硬化的先期垫土也是火焱公司委托他人所为。更为关键的是,由于后围墙墙背内先期所垫土层达2.5米厚,与墙面基底形成2.5米的高差,实际上围墙当作挡土墙使用。但该墙却为直立墙,仅有24厘米宽,本不具备挡土墙的技术标准,无法抗拒墙背内垫土所产生的侧压力,最终因抗倾覆能力不足而坍塌。因此,后围墙坍塌是火焱公司的先期垫土过厚造成,与三建公司的施工没有因果关系。火焱公司歪曲客观事实,将责任推到三建公司身上。其要求三建公司承担维修费和赔偿金,纯属无理要求。六、关于支付租赁费的问题。火焱公司关于支付租赁费的诉求没有任何事实根据。首先,火焱公司在新厂房及办公楼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是否需要租赁厂房及办公楼,这是其权利。向出租方缴纳房租,支付对价,这是其义务,与三建公司无关。其次,火焱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不仅没有任何证明火焱公司租赁厂房办公楼事实的证据,也没有任何支持火焱公司支付厂房租赁费40000元的证据,火焱公司要求支付租赁费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纯属无中生有。七、关于要求三建公司交付交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的问题从施工开始,直到施工结束,工程所需各种资料,火焱公司都不按照要求签字,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施工资料。工程完工后,三建公司向火焱公司提交施工资料及图纸,而火焱公司拒收。因此不是火焱公司诉称的三建公司不交资料图纸,而是火焱公司不配合,造成三建公司无法交,其责任应由火焱公司承担。八、火焱公司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不属法院主管范围。《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部门依法管理发票工作。开具发票是由税收行政法律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对于建设工程引发的开具发票的问题,应当由税务机关根据其职责,行使管理职能。火焱公司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的开具发票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应予以驳回。九、火焱公司拖欠三建公司工程款恶意明显。火焱公司对应付工程款推三阻四,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无论火焱公司庭审报告的住所地,还是火焱公司上诉状所载明的住所地,均为一审法院管辖的涧西区。三建公司向火焱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之后,火焱公司假称自己住所地在西工区,提起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又上诉。由此可见火焱公司假称地址,利用管辖异议权利,恶意拖延支付工程款。综上所述,三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