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洛阳市夏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宏涛、洛阳耀福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周跃武典当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原审法院(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刘宏涛提出申诉。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当金金额为99万元

原审法院(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刘宏涛提出申诉。其申诉的主要理由是:一、(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当金金额为99万元,但在当票中显示实付金额为962379元,原审按照99万元认定本息与事实不符。2、(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对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和担保范围的认定属于事实错误。虽然夏都典当公司与耀福耐火材料公司办理了续当,但未经保证人刘宏涛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免除。同时,根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三条可以看出,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约定为“当金本息和综合费”,该判决认定申请人对违约金和律师费承担责任,超出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3、既然借款人自己提供有物的担保,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且夏都典当公司在起诉时明确要求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原审对该主张未作处理。二、(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对保证人保证期间适用法律错误。2、对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3、对保证责任承担顺序适用法律错误。《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耀福耐火材料公司以自己的厂房土地抵押,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4、对典当合同关系适用法律错误。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在典当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典当行仅能要求对当物行使权利,无权要求当户偿还当金。原审认定典当合同有效,又判令当户偿还当金,自相矛盾。5、对综合费和利息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典当关系中的综合费是指服务费和管理费,本案中当物不存在,典当行没有进行服务和管理,对综合费的认定缺少根据。典当行与当户进行的实际是借款关系,2.7﹪的综合费加0.5﹪的月利率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2012)偃缑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改判申请人刘宏涛不承担责任。

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洛民申字第70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偃师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偃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