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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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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海鹏、王燕如以(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豫S4617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D6056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C6720重型仓栅式货车分别在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

豫S4617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D6056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C6720重型仓栅式货车分别在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均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次事故造成王竣辉死亡及王海鹏受伤,应当根据各受害人的损失比例确定赔偿数额,即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均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而发生的医疗费1233.70元,赔偿王海鹏在第二次事故中发生的医疗费26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而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人员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共计97950元,赔偿王海鹏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50元,不足部分分别为210589.60元、26612.93元。

豫S46177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D605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HZ056半挂车、冀DC6720重型仓栅式货车分别在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扣除不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内的鉴定费,人保财险信阳市分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1058.96元,赔偿王海鹏在第二次事故中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591.29元;人寿保险焦作市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5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47412.72元,赔偿王海鹏在第二次事故中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8139.06元;中华联合保险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30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在第二次事故中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1058.96元,赔偿王海鹏在第二次事故中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591.29元;下余鉴定费700元,王建平应当依据事故责任对此承担10%即70元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海鹏各项损失共计14901.29元,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242.66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海鹏各项损失共计30449.06元,赔偿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46596.42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海鹏各项损失共计14901.29元,赔偿告王海鹏、王燕如因其亲属王竣辉死亡而发生的各项损失共计120242.66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王建平应当赔偿王海鹏各项损失共计4333元,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驳回王海鹏、王燕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0元,由王海鹏、王燕如负担5100元,由王建平负担462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