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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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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朝彬与上诉人河南中投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稼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二审案件受理费8652元,王朝彬负担300元,中投信达公司负担6300元,肖稼祥负担205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肖稼祥负担2843元,中投信达公司负担450元,中投信达公司的一审反诉费8186元,由中投信达公司负担630

二审案件受理费8652元,王朝彬负担300元,中投信达公司负担6300元,肖稼祥负担205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由肖稼祥负担2843元,中投信达公司负担450元,中投信达公司的一审反诉费8186元,由中投信达公司负担6300元,肖稼祥负担1886元,王朝彬的一审反诉费1415元由王朝彬负担1000元,肖稼祥负担4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学正

审判员  申付来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