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与上诉人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合同纠纷二审民(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诉讼中,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并要求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将因诉争宅基地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面积返还给黄增玉、

诉讼中,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赡养协议,并要求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将因诉争宅基地拆迁所得的回迁安置面积返还给黄增玉、朱秀枝。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同意解除该赡养协议中有关赡养部分的约定,但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其父亲黄金山财产,应当归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所有,故不同意解除该部分约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拆迁后因拆迁利益分配及老人赡养等所引起的家庭纠纷。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与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赡养协议》系集赡养义务及家庭财产分配为一体的协议,双方当事人通过该协议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问题,对黄增玉、朱秀枝及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父亲黄金山生前居住的涉案宅基地及房屋均进行了妥善协议和安排,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赡养协议自2012年9月15日签订后,双方均能按照协议履行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义务。针对该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黄伟东亦是按照该赡养协议的约定同秦岭路街道后牛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城中村拆迁面临很多难题,常因分家析产发生争议,导致亲情反目、社会不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以亲情为基础经协商达成的全面、合情、合理、合法的赡养协议,较好地解决了家庭财产分配问题和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同时,该协议中可以得到法律及道德肯定的重点之一为双方签订协议时已经预见到了宅基地的拆迁问题,双方为了防止在宅基地拆迁后因对巨大拆迁利益的追逐而导致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产生纠纷,进一步对拆迁后两位老人的赡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自2012年9月份该协议履行后各种社会关系已经趋于稳定,这种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是我们应该提倡和肯定的。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实际已经按协议约定履行多年,且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不同意对双方约定的诉争宅基地回迁安置面积进行重新分配,故以不解除该协议为宜。

针对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所称的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义务。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承担义务一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赡养义务。诉讼中,虽然朱秀枝当庭表示不愿与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共同生活,但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均表示在与两位老人同住期间为老人提供了宽敞便利的居住条件,并称本案系因诉争宅基地拆迁纠纷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亦是赡养义务之一,本案中,黄增玉、朱秀枝明确表示不愿意同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共同居住,故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应照顾二人该种特殊需要,通过提供资金等其他替代方式履行约定的赡养义务。在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不按照协议履行时,黄增玉、朱秀枝亦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要求其按照约定或其他替代方式履行赡养义务,而不宜以要求解除赡养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负担。

宣判后,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赡养协议》自2012年9月15日签订后,双方均能按照协议履行,缺乏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因宅基地拆迁后因拆迁利益分配及老人赡养引起的家庭纠纷不准确。本案是因为老人的赡养出现问题,才引起家庭成员要求重新分配拆迁利益。老人愿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但是对方不履行赡养义务,并在获得拆迁利益后和老人发生冲突,原审法院不能因为对方不愿意重新分配拆迁利益,就认定不应重新分配。二、原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违法。本案经过两次开庭质证,一次开庭审理,没有查清事实,并且在没有任何调解程序的情况下匆匆作出判决,无法让人信服。庭审中,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又补充上诉理由称:一、一审判决对《赡养协议》的性质认定错误。该《赡养协议》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标的为黄增玉、朱秀枝和长子黄金山的相关房屋,所附义务为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应尽心尽责护理照顾黄增玉和朱秀枝,履行赡养义务。二、一审判决对诉争房屋的产权归属和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未作查明。黄增玉一方在一审中提交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和社区证明等,足以证明郑州市后牛庄村西街5号院确系黄增玉、朱秀枝和长子黄金山的共有财产,其当然享有以房屋产权为基础所带来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黄伟东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经常与老人发生争吵,并导致老人住院治疗多次。黄伟东还在黄增玉、朱秀枝不知情且没有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街道后牛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拆迁补偿款等拆迁利益,严重侵害了黄增玉、朱秀枝作为房屋户主的合法权益。三、由于涉案《赡养协议》的性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而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作为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致使合同订立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作为赠与人的黄增玉夫妇当然有权解除该协议,并要求恢复原状,即要求黄伟东一方返还后牛庄西街5号1208.49㎡回迁安置面积。四、本案当事人双方人数众多,对案件事实陈述不一,对案件性质和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存在较大分歧,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法,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