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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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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与上诉人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合同纠纷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增玉,男,192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枝,女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民三终字第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增玉,男,192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秀枝,女,192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梅,女,1949年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银山,男,1951年11月9日出

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梅,女,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花,女,195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河山,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美菊,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顺灼,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涛,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东,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伟胜,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化,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文玲,女,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与上诉人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合同纠纷一案,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于2015年3月18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2年9月15日签订的《赡养协议》;2、判令黄伟东向黄增玉、朱秀枝返还其二人应享有的后牛庄西街5号1208.49平方米的回迁安置面积;3、诉讼费用由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承担。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中民一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及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秀枝、黄金梅、黄新梅、黄河山及黄美菊,上诉人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顺灼和史俊涛,上诉人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黄增玉、朱秀枝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七个子女,分别为:黄金山、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及黄美菊花七人。黄金山共生育四个子女,即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黄金山现已死亡,黄金山生前与黄增玉、朱秀枝在位于郑州市中原区牛庄西街5号宅基地(同后牛庄西街5号附4号系同一块宅基地)上居住。2004年3月7日,为解决黄增玉及朱秀枝赡养问题,黄金山兄妹七人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经黄金山、黄银山、黄河山、黄金梅、黄新梅、黄梅花、黄美菊七兄妹共同民主协商同意,就父母亲医疗费和养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为父母先筹集医疗费壹万元。在2004年3月31日前由黄金山、黄河山各出资伍仟元交给黄美菊负责存入银行待用。以后如医疗费用完,仍由黄金山、黄河山兄弟二人全权负责医疗费。黄银山要尽孝心,出医疗费由他自己掌握。二、关于为父母料理后事问题。黄金山全权负责父亲黄增玉的后事料理问题,黄河山全权负责母亲朱秀枝的后事料理问题。三、黄金山、黄河山兄弟二人全权负责照顾父母生前的日常生活。如请保姆或轮着照顾,这两种方式由他们兄弟二人自行决定。如采取轮着照顾,由父母每月提供生活费300元。四、如果父母生病,黄金梅等四个女儿要参与轮流照顾老人。五、过年过节,父母轮到在谁家照顾,谁家就要负责全权接待客人。本协议一式七份,七兄妹各执一份为凭。从签字之日起生效。”黄金山死亡后,2012年9月15日,黄增玉、朱秀枝、黄金梅、黄银山、黄新梅、黄梅花、黄河山、黄美菊与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双方十二人签订《赡养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共同民主协商,就黄增玉、朱秀枝赡养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赡养人黄河山为一方,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四人一方;双方共同负责。二、轮流赡养,双方每月一轮。轮空方向轮养方支付陆佰元(老人的1400元生活费给付给赡养方)。三、两位老人医疗费的实际支出首先从老人现所有的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双方平均支付。四、两位老人后事的费用由双方平均支付,礼金部分中的黄姓亲属、村民、村委会等礼金双方平分,各家同事、朋友、外亲的礼金各自回收,礼金中写明送给指定人的归指定人所有。五、两位老人每年生日喜宴各承办一次,费用平摊。六、两位老人现居住的主房一楼东户由老人永久居住,所有权老人生前归老人,老人百年以后归黄伟东、黄伟胜。黄金山生前居住的院落、所有房屋的所有权归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化、黄文玲。若涉及拆迁,老人健在,黄伟东应提供一套房屋供老人使用,百年后所有权归黄伟东。七、两位老人现有的3.5万元由黄美菊负责管理,老人在村上的分工、村上公共房屋拆迁等补偿费属于老人,由黄美菊记明收支账,账目公开。两位老人百年之后若有剩余资金,由双方平分。黄银山、黄金梅、黄新梅、黄梅花、黄美菊在老人生病住院期间负责护理照顾。九、双方照顾老人要尽心尽责,确保老人身边昼夜有人,安度晚年。十、张凤英因病未到场,委托黄伟东一方四人为代表签订本协议,同意本协议所有的权利、义务、责任。十一、本协议朱秀枝参与了旁听,黄银山、黄河山、黄金梅、黄新梅、黄梅花、黄美菊代表了两位老人和各自的真实意愿,签订的本协议为家庭永久性赡养和房屋确权协议,以后若出现两位老人的遗嘱等协议视为无效协议。十二、不尽事宜,若产生费用双方平摊。十三、本协议一式十份,黄银山、黄河山、黄金梅、黄新梅、黄梅花、黄美菊、黄伟东、黄伟胜、黄文华、黄文玲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字生效。”协议下方,参与协议人员(签字)处,黄增玉加盖印章,其余十一人均签字并捺印。自2012年9月15日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均按照此协议履行各自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义务。2013年10月份,后牛庄城中村拆迁,当月24日,黄伟东针对诉争宅基地同秦岭路街道后牛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一份,诉争宅基地获得1208.49平方米回迁安置面积。2014年3月份,双方针对黄增玉、朱秀枝的赡养及诉争宅基地回迁安置面积的分配产生争议,遂酿成此次诉讼。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