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刘小明驾驶的豫HD8598/豫HX977挂号重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发公司,在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限额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刘红平驾驶的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系从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处通过分期付款所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名下,实际车辆所有人系被告刘红平;该车以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名义在被告人保财险石门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2万元、乘客2万元×2人(每人免赔5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庭审中,原告王旭峰出示有武汉菌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工资证明,显示原告王旭峰自2013年3月23日起系武汉菌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为此原告请求以城镇标准给予赔偿,但未提交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中,被告刘红平、环球汽车公司以原告王旭峰与被告刘红平、刘小明于2014年1月20日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有(2014)驻仲交调字42号调解书为由提出异议;原告王旭峰以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撤销(2014)驻仲交调第42号案件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为由,认为被告刘红平、环球汽车公司的异议不成立。 庭审中,被告环球汽车公司提交汽车买卖合同、按揭贷款抵押合同、公正书、报告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刘红平驾驶的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系李春炜2012年8月2日从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处分期付款购买,在2012年12月10日过户给被告刘红平所有;并以被告刘红平是该车实际车主为由辩称,被告刘红平与公司不属挂靠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保财险石门公司提交投保告知确认书、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特别约定条款各一份,显示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在2013年4月9日为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在“投保人亲笔签名”栏加盖有该公司公章,为此请求车上人员险免赔500元。 另查明,此交通事故共造成包括原告王旭峰在内的三人受伤,其中伤者王安红已向本院另行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安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十一万二千一百二十六元二角三分(其中医疗费限额4000元,残疾赔偿金限额5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58126.2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安红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被告刘红平赔付给原告王安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九千一百二十六元二角三分,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王旭峰系农村居民,其与妻子乔丽共生育一个女儿取名王玲悦,2013年8月22日出生;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9416.10元,2014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38.12元,2014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为2847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王旭峰乘坐被告刘红平驾驶的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至事故地点时,与被告刘小明驾驶的豫HD8598/豫HX977挂号重仓栅式货车发生事故,致原告王旭峰及被告刘红平、乘车人王安红不同程度受伤,造成原告王旭峰受伤住院的事实清楚。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小明、刘红平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王旭峰无事故责任;该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小明、刘红平应对原告王旭峰的损伤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因被告刘小明驾驶的豫HD8598/豫HX977挂号重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运发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被告运发公司应当对被告刘小明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刘红平驾驶的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虽然登记车主为被告环球汽车公司,但该车系被告环球汽车公司保留车辆所有权所出买、由被告刘红平分期付款所购买的车辆,被告刘红平是该车实际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环球汽车公司对被告刘红平的侵权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被告刘小明驾驶的豫HD8598/豫HX977挂号重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信达财险河南公司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红平驾驶的湘J655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石门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且原告王旭峰属该车辆的车上乘客,被告人保财险石门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