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12962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洛阳茂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00000.00元预留优质工程押金。
三、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保修金865000.00元。
本案受理费14650.00元,由被告洛阳未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方黎
审 判 员 王玉柱
代审判员 卢云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