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劳务大清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劳务大清包合同中虽约定每平方米350元,但之后双方在算账时已通过协商方式按每平方米按346元结算,结算单价是双方原合同约定的一种变更;2、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质量为优质工程,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达到优质工程标准,主张优质工程押金10万元没有依据,且与第二组证据相矛盾;3、劳务大清包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施工范围,而原告对该范围中的部分项目并未进行施工,应从原告主张的劳务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赵龙聚和张占娃都是使用有资质公司的资质承包工程,赵龙聚系劳务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原告茂林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和公司职工。
对第二组,工程支付和结算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原告所述优质工程押金10万元已在该结算协议中通过每平方米降4元的方式予以扣除,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符,自相矛盾,如果已扣除,在该结算协议第四项和第五项中不可能再扣除优质工程押金10万元,10万元扣除了两次,与事实不符,也与结算协议不符;2、在该结算协议第六条明确约定,以上结算尚不包括部分遗留项目或是有争议项目,待项目全部交工后另行结算,依据该条约定,双方在结算协议第五条结算的剩余工程款数额不确定、不准确,原告主张的第一项请求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施工没有严格按施工合同施工,存在未完工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方也提出异议,且工程至今未进行交工和验收,依据第六条约定,原告主张的给付工程款条件不成就;3、依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保修金应在工程交工验收1年后无质量问题才予以支付,而该工程至今未交工验收,质量也存在问题,原告主张给付保修金的两个条件均不成就。
对第三组证据提供照片不予认可,理由1、该照片中没有原告所述的交付公告,仅有售楼部照片,不能证明交付问题;2、该照片是否系陶朱富地购房业主入住照片不能反映,证据和本案不具有关联系、真实性。
对第四组工作联系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工作联系单系监理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向张占娃发出联系单后,张占娃作出的回复,此后监理公司就质量问题还发有工作联系单,涉及联系单中提出的外墙涂料大面积脱落问题至今未解决,是施工材料还是施工不当造成,尚不确定,如系原告施工不当所致,应在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对该组证据中的证明不予认可,出证人身份无法核实,且未加盖单位公章,从证据形式上看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所述不具有可采性。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认可未来建设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2、原告主张的1290000.00元,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3、关于外墙涂料的问题,不论是材料质量还是施工质量问题,该工程质量问题都应由原告方负责予以修复,因其未履行保修义务,要求支付保修费的诉讼主张不应支持。4、针对结算协议第六条备注部分,约定非常清楚,以上结算不包括部分遗留项目或者有争议项目,也就印证本案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尚未确定,该协议第四项预留优质工程押金100000.00元的约定,与原告方刚才举证的方向不一致,该100000.00元与原告主张的每平方扣除4元这一主张,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由于该工程目前未经验收,且未达到优质工程的约定,故原告方的第四项诉讼请求因举证不能而不应受到支持。5、对于工作联系单,我们不认可原告对该证据的举证方向,该联系单中部分观点属于单方意见,不能作为外墙涂料大面积脱落的法定依据。针对照片,除了陶朱富地接待中心能显示外观外,其他均与原告主张不一致,故对该组证据不认可。对第四组2号证明一份,属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该证据形式不合法,故对该证明不做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三份证据认为,2014年5月28日的工作联系单与原告方2014年6月4日的工作联系单相互印证,被告方认可并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监理公司外墙脱落系建筑材料质量造成的,相应的证明责任应有提供材料一方未来建设公司承担,不应把证明责任强加给原告。2014年8月19日的工作联系单是监理公司书面告知未来建设公司上次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而与本案的原告也没有任何联系。2015年2月6日的工作联系单提到的是相应的工程达不到验收条件和相应的工程没有进行验收,该内容与原告没有必然联系,是否报经竣工验收,完全有未来建设公司决定,原告方在本案中存在的仅是劳务工作,而相应的涉案工程实际上已经交工,众多购房户已经入住,从客观上讲,该工程现实中已经交工,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劳务工作,被告方应当按约向其支付劳务费和质保金。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认为双方对涂料成因有争议,应当有专业机构鉴定。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手机截屏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也有异议,本案系茂林劳务公司与未来建设公司之间的争议,而第三人的证据明显与该两个公司有任何联系,该上面显示的两个电话号码与两个公司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中院的起诉状与本案关联性也有异议,中院的起诉状与本案的民事诉状,诉讼主体不一样,争议的法律关系也完全不一样,系两个不同的案件,且有两个不同的法院受理,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讲,两者应无关。
对被告中止诉讼申请书、现场勘查申请书认为1、从程序上讲,张占娃在本案中系第三人,不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身份,无权提出独立的主张,从实体上讲,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已经认定为交工,不可能存在未完工项目,如果真有未完工项目,几十家住户怎能入住。对外墙涂料脱落问题,未来公司在书面答复监理公司时已认可系材料质量问题造成,故没必要对此进行现场勘查和鉴定。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认为手机截屏上显示的原告未完工项目包含在双方签订的劳务大清包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承包范围内,因原告未施工,有项目建设单位博瑞祥房地产公司组织施工,该部分费用应从原告主张的劳务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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