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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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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惠芳因与被上诉人高保民、原审被告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二审中,李惠芳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理由是李爱琴、张传勇、三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里根等四人涉嫌刑事诈骗,且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但依据

二审中,李惠芳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理由是李爱琴、张传勇、三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里根等四人涉嫌刑事诈骗,且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但依据本院调取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对张传勇、李惠芳、马里根所做询问笔录显示,李爱琴、张传勇、三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里根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系,故李惠芳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惠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9元,由李惠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