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李惠芳向本院提交中止诉讼申请书,理由是李爱琴、张传勇、三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里根等四人涉嫌刑事诈骗,且已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本案的审理。但依据本院调取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经侦大队对张传勇、李惠芳、马里根所做询问笔录显示,李爱琴、张传勇、三帆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马里根是否涉嫌犯罪,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系,故李惠芳要求中止本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李惠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229元,由李惠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张永军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