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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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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惠芳因与被上诉人高保民、原审被告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另查明,2011年6月11日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签订《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一份,内容为:根据2011年3月12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惠芳向张传勇借款400万元,全部

另查明,2011年6月11日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签订《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一份,内容为:根据2011年3月12日合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李惠芳向张传勇借款400万元,全部归还给张传勇,400万元中李惠芳已借给马里根的借款转为张传勇对马里根的借款。李惠芳将400万元中未借给马里根的部分(约200万元)退给张传勇,由张传勇直接借给马里根约200万元,由马里根负责清偿一帆公司债务。张传勇与马里根400万元借款协议另行签订合同。二、马里根必须在2011年6月15日前清偿完毕(以清算小组提供的清单为准),但前提是2011年6月13日中午12点前李惠芳将200万元借款到达张传勇账户,2011年6月13日下午三点前到达马里根账户。张传勇、马里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清偿完毕的按日向李惠芳承担50000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李惠芳损失的,张传勇、马里根继续赔偿李惠芳损失。2011年6月13日李惠芳未归还张传勇借款200万元的按日承担50000元违约金。三、超过十日因债务及遗留问题(李惠芳的原因除外)导致一帆公司无法营业的,致使三方签订的所有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视为张传勇、马里根根本性违约,李惠芳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张传勇退回已收李惠芳所有款项,马里根退回李惠芳所有借款,李惠芳退出股份,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四、关于一帆公司1100万元借款(含700万元借款利息)所产生的利息清欠结束之前由张传勇、马里根承担,清欠结束之后由一帆公司承担。五、因清偿所产生费用张传勇、马里根承担,从李惠芳向张传勇未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六、2011年6月17日李惠芳向张传勇支付余款550万元,但前提是清欠结束。如果李惠芳不能按约定时间向张传勇付款,逾期每日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七、一帆公司资产清单以马明洋、高军威签字为准。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签字后生效,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各执一份。2011年6月lO日张传勇、马里根、李惠芳签订的补充协议二同时作废,以本协议为准。还查明,高保民、李惠芳、马云博于2011年9月l6日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办理一帆公司采矿权抵押的事项未履行。

再查明,2011年6月21日,李惠芳与三帆公司签订《资金结算及协议书》,内容为:鉴于2011年3月12日,李惠芳与三帆公司及第三人、马里根签订的合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三帆公司已将持有的一帆公司60%股权(价格1400万元)转让给李惠芳。双方同意三帆公司将一帆公司剩余40%股权转让给马云博,关于期间股权转让款等款项,双方进行结算核对如下:一、三帆公司2011年3月12日前为一帆公司生产经营,共对外借款2500万元,李惠芳支付三帆公司60%的股权价款为1400万元(用于偿还三帆公司欠款),剩余1100万元欠款由第三人协调资金后转为一帆公司对外欠款。二、(1)李惠芳自2011年3月至今已累计将1400万元股权金足额付给了三帆公司(附三帆公司收据及汇款凭证复印件)。(2)李惠芳将三帆公司对外欠款(拟转一帆欠款)1100万元中660万元垫付给三帆公司,用于三帆公司清偿等;剩余三帆公司对外所欠款项440万元继续由三帆公司承担,与李惠芳无关。三、三帆公司在2011年3月30日向高保民700万元借款协议中的300万元继续由李惠芳的富丽达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四、该协议签订后,三帆公司需在五日内将一帆公司的车辆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帕拉丁和皮卡车各一辆、挖掘机一台、装载机两台、千孔钻两台等交到一帆公司进行资产交接,如损坏或丢失的照原价进行赔偿。五、协议签订后,三帆公司再次保证将一帆公司股权变更前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不得影响李惠芳及一帆公司的生产经营。否则逾期承担每天5万元罚金。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同日,三帆公司出具收据,内容为:共收到李惠芳收购一帆公司60%股权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整(1400万元)。委托收款人:第三人伍佰万元(500万元),阎玉兰捌佰万元(800万元),张丽霞壹佰万元(100万元)。本案发回重审期间,根据三帆公司申请,该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2011年6月21日《资金结算及协议书》、《收据》上的“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与2011年3月30日《借款协议》上的“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2、2011年6月21日《资金结算及协议书》上的“马里根印”私章印与马里根提供的私章印文本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经该院委托,2014年2月25日,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豫中允司鉴中心(2014)文鉴字第27号《关于“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文和“马里根印”私章印文同一性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1、2011年6月21日《资金结算及协议书》、《收据》上的“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与2011年3月30日《借款协议》上的“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印为同一枚印章所盖;2、2011年6月21日《资金结算及协议书》上的“马里根印”私章印与马里根提供的私章印文样本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另据李惠芳向该院提交的8份银行转账凭证显示:2011年4月13日,富丽达公司向第三人账户转账200万元整;2011年5月5日,富丽达公司向阎玉兰账户转账800万元整;2011年5月26日,李惠芳向李菊花账户转账30万元整;2011年5月26日李惠芳向李菊花账户转账100万元整;2011年6月7日富丽达公司向第三人账户转账50万元整;2011年6月13日,富丽达公司向第三人账户转账200万元整;2011年6月20日,李惠芳向李彦廷账户转账10万元整;2011年6月21日,富丽达公司向李彦廷账户转账10万元整。该8份转账凭证涉及的金额共计1400万元整,收款人姓名与三帆公司委托收款人并不完全一致。

原审法院认为,高保民、三帆公司、富丽达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除约定借款的月利率3%过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部分无效外,其他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高保民向三帆公司提供借款700万元,其中300万元在该合同签订当日已由高保民按三帆公司指示付至富丽达公司账户,另400万元为高保民代三帆公司清偿的欠款,故高保民请求判令三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证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高保民与三帆公司约定借款月利率3%过高,该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持高保民的利息请求。三帆公司关于700万元借款本息转由李惠芳承担的答辩意见,因高保民与李惠芳均未接受,该院不予采纳。高保民虽与三帆公司约定向三帆公司提供借款700万元,但其中400万元不是按协议新提供的借款,是三帆公司原欠高保民的款项,对该400万元富丽达公司不知道,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高保民请求判令富丽达公司对三帆公司7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富丽达公司应对三帆公司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传勇向高保民出具《保证书》,且知道上述借款700万元中400万元是三帆公司原欠高保民款项,不是新提供借款,张传勇与高保民之间保证金合同成立。张传勇与李惠芳协议将张传勇与高保民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的义务转移给李惠芳,高保民同意并接受了双方保证义务转移的约定,李惠芳应承担张传勇与高保民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故高保民请求判令李惠芳对三帆公司7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惠芳是否足额支付三帆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属于股权转让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非同一法律关系,权利人可以另案解决。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2011年5月10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在第三人和李惠芳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即便李惠芳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扣除150万元股权转让金,也视为其自动放弃权利。李惠芳关于2011年5月10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因侵犯三帆公司权益而无效以及没有扣除150万元股权转让金而保证责任转移条件不成就的答辩意见,因不影响第三人、李惠芳转移保证合同义务的约定,故对李惠芳据此不承担本案中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2011年5月10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与2011年6月11日《合作合同补充协议二》,合同主体不同,约定事项不同,故李惠芳关于后合同代替先合同的答辩意见,该院不予采纳。三帆公司关于富丽达公司、李惠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无权向三帆公司追偿的答辩意见于法无据,该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行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三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保民借款本金700万元及该款利息(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该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富丽达公司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高保民的债权中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惠芳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高保民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富丽达公司、李惠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帆公司追偿;驳回高保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299元、保全费5000元,计72229元由三帆公司负担,富丽达公司对其中的30955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惠芳对全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富丽达公司、李惠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三帆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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