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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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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雪英、甘天保因与上诉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三份鉴定意见书结论基本一致,均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甘某某的病情恶化、进展及转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行超选择性肝动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三份鉴定意见书结论基本一致,均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甘某某的病情恶化、进展及转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且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行超选择性肝动脉造影及化疗栓塞术存在告知义务不充分,手术适应症不明确的医疗欠缺行为,原审判决根据三份鉴定意见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对患者甘某某死亡损失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适当的,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杨雪英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因杨雪英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其又有成年儿子,原审不予支持其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认为计算有误,但其未提供足够证据加以支持,理由也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原审判决根据本案案情,酌定为30000元,本院认为是适当的。综上所述,杨雪英、甘天保与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4元,由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负担。杨雪英、甘天保应承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13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