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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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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进国、李好香与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赵朝义、伊翠兰、赵西佳、陈俊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2、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原审中,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向法庭提供了永登煤业丰阳煤矿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周建伟系该煤矿职工,在护理赵某甲期间停发工资,并附有三个月的工资表。而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

2、关于护理费的计算问题。原审中,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向法庭提供了永登煤业丰阳煤矿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周建伟系该煤矿职工,在护理赵某甲期间停发工资,并附有三个月的工资表。而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周建伟不是赵某甲的护理人员,不应当按照周建伟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的理由因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以上证据计算护理费并无当。故赵进国、李好香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赵某甲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问题。根据(2005)民一他字第2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赵某甲虽然为农业户口,但其在一审中提供的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其自2007年9月至事故发生时一直该单位上班,并附有2013年4、5、6月份工资发放表,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原审法院按照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赵某甲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不应按照采矿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赵某甲的误工费和伤残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的问题。依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王建庄与赵某甲存在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王建庄、赵青丝与赵某甲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亲生父母关系,但未提供赵某甲被收养的合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审法院结合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规定认定王建庄、赵青丝系赵某甲的被扶养人并无不当。故赵进国、李好香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3元,由赵进国、李好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磊

审判员 赵红燕

审判员 杜军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