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赵进国、李好香与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赵朝义、伊翠兰、赵西佳、陈俊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答辩称:1、鉴定时机得当,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与事实相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受害人赵某甲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至鉴定时已达8个月之久,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时机。第二次住院理疗是

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答辩称:1、鉴定时机得当,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与事实相符,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受害人赵某甲第一次住院治疗终结至鉴定时已达8个月之久,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时机。第二次住院理疗是针对赵某甲神经受损所采取的保健措施,主要是针灸和按摩,该次保健改善不属于治疗措施。在鉴定前和鉴定后长达一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即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份),赵进国、李好香并未参与鉴定机构的选定,而是躲避,该行为应视为对鉴定异议提出权的放弃。赵进国、李好香在一审提出异议的实际时间是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已经丧失了提出鉴定异议的权利。赵进国、李好香所述的鉴定程序违法是错误的,且与事实严重不符。2014年12月26日开庭前,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均未见到赵进国、李好香的重新鉴定申请书,且平顶山市金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是2014年5月20日。赵进国、李好香所述的2014年12月3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也已经超过法定的重新鉴定申请的时间。原审中赵进国、李好香提供的赵某甲的坐姿照片根本不能证明赵某甲神志清晰,不是三级伤残的事实。因此赵某甲的伤残等级程度应以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2、关于护理费的问题。赵向红的签字与周建伟的实际护理不可等同,医院入院治疗需要其亲属签字,赵向红是其叔伯姐姐,签字不等于实际护理,该实际护理情况赵进国、李好香可以调取医院的监控予以证实。3、关于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的问题。郑煤集团是上市公司,工人的工资管理内部专门成立了管理委员会,各分支机构均有行政章和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资章,而赵某甲及护理人周建伟所提供的工资表均为证据原件,复印后加盖了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的行政章及白坪煤业有限公司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资管理章,该两枚印章证明证据具有真实性。赵进国、李好香所述的村委会没有证明其在矿上上班的事实是错误的,因为村委会不是证明的主体,村委会只能证明赵某甲在外务工,没有在家务农的事实。住院记录上的工作单位没有书写是因为当时赵某甲被送进中重症监护室进行抢救无法去具体落实,不能据此认定赵某甲没有工作单位。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王建庄、赵青丝系赵某甲的亲生父母,原审中已经提交了亲子关系鉴定及户口本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证实其之间的亲子关系。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保留追究剩余15年护理费的权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赵进国、李好香的上诉,维持原判。

赵朝义、伊翠兰、赵西佳、陈俊培述称:同赵进国、李好香的上诉意见,该上诉请求并未涉及赵朝义、伊翠兰、赵西佳、陈俊培四人的权益。赵朝义、伊翠兰、赵西佳、陈俊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为赵进国和赵朝义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是正确的,并以此判决驳回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的其他诉讼请求,认定赵朝义等人不承担责任亦是正确的。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平安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述称:同意赵进国、李好香的上诉意见,原审法院认定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过高,应驳回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的部分诉讼请求,且平安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证据、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相一致。另查明:1、2014年12月3日,赵进国重新鉴定申请书一份,该申请内容为:“……该鉴定结论是在赵某甲住院期间作出的,从赵某甲提供的出院证可知赵某甲的出院时间是2014年5月26日,也就是在进行鉴定时,赵某甲的治疗并没有终结,因此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况且现在赵某甲的身体还在恢复中。……”2、永登煤业丰阳煤矿出具证明,内容为:“周建伟同志系永煤集公司登封丰阳煤矿职工……护理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后加盖有“永登煤业丰阳煤矿采矿二队”印章,并附有2013年5、6、7月份工资表。3、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赵某甲同志系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开拓一队职工,于二OO七年九月份在我单位工作至今……”,并附有2013年4、5、6月份工资发放表.以上证据加盖有“郑煤集团(河南)白坪煤业有限公司开拓一队”、“白坪煤业公司开拓一队民主管理委员会”印章。4、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被检父亲王建庄为孩子赵某甲的生物父亲”,该鉴定意见书有鉴定人的签名并加盖“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河南省汝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汝公交认字(2013)第9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豫A755VR轿车驾驶人赵进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江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赵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豫AZB506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驾驶人术国顺及乘坐人张金兰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亦予采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赵进国驾驶的豫A755VR轿车在平安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平安财险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事故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122000元和商业三者险5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后,不足部分由赵进国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关于赵某甲的鉴定问题。(1)伤残鉴定评定的时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第2.7规定,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鉴定机构结合赵某甲的受伤部位及治疗情况所作伤残鉴定符合上述规定。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该伤残鉴定评定时机不当的理由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鉴定程序问题。原审法院依据赵某甲、赵某乙、王建庄、赵青丝提出的鉴定申请,依法通知了各方当事人参与鉴定,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后赵进国、李好香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列举情形之一。因此原审法院未准许其重新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故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鉴定程序违法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的问题。本案中,赵某甲的伤残等级评定和护理依赖程度两份意见书均系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赵进国、李好香仅依据其拍摄的几张赵某甲生活照片无法证实赵某甲损伤的真实情况,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综上,故赵进国、李好香上诉称赵某甲的鉴定存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不应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