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进国、李好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赵进国、李好香多承担的268181.48元;减少一审中多承担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鉴定方面存在的问题。(1)鉴定评定的时机不当。根据伤残评定标准的要求,伤残鉴定评定的时机应在治疗终结时进行。本案赵某甲的病情还在快速恢复中,不符合鉴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赵进国、李好香对赵某甲是否终结治疗提出了异议,原审法院没有组织相关人员对是否治疗终结进行鉴定。(2)鉴定程序违法。一审开庭前赵进国、李好香就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并充分说明了鉴定存在的问题和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在庭审中又一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但原审法院以赵某甲正在进行康复治疗为由不予以重新鉴定,该理由明显违法。(3)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原审中,赵进国、李好香向法庭提供了拍摄于2014年11月26日的赵某甲生活照,从该照片中可以看出赵某甲完全能够自理,不需要护理,更不用后续护理。综上,原审法院不考虑赵某甲病情恢复的实际情况而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不合理,该鉴定违法。2、护理费计算错误。从事故发生后赵某甲两次的入院记录、预交款收据的签字中可以看出赵某甲在住院期间是其姐姐赵向红护理的,而不是其岳父周建伟护理的。原审法院依照周建伟的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是错误的。其次,赵某甲能够完全独立生活,不应当支持其定残后的护理费。3、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进行计算。原审中,赵某甲仅提供了2013年4、5、6月份不规范的工资表,且工资表上签名字迹不一致,没有单位劳资部门审核专用章。没有提供相关的用工合同文件,亦无相应的工资卡。更为关键的7、8月份工资表均未提供。从赵某甲提供的身份证、住院记录、村委会证明上可以证实其是农民,无工作单位。故原审法院认定其在矿上工作并按采矿业计算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是错误的,应当按农村居民生活标准计算。4、原审法院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错误。王建庄、赵青丝与赵某甲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关系,原审法院允许二人参加诉讼是不合法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把赵某甲的户口迁到王建庄的户口上也不能认定存在父子关系,王建庄、赵青丝对赵某甲从没有进行过监护、抚养、教育,且事故发生时,王建庄、赵青丝不满60岁,不应当赔偿二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综上,赔偿金额计算错误,应予以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