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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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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花等与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3
摘要:案件受理费13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杨洋、陈进朝、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晓勇负担5923元,原告周文花、姚文学、姚某甲、姚某乙负担3022元,保全费1000元,由

案件受理费13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杨洋、陈进朝、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晓勇负担5923元,原告周文花、姚文学、姚某甲、姚某乙负担3022元,保全费1000元,由被告陈进朝、叶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书扬

审判员  修军旗

审判员  银 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