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基公司的上诉请求是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田勇支付欠永基公司的工人工资款261.5万元。2、本案的一审反诉费、上诉费由田勇承担。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一方面一审法院对永基公司在一审当中提供的2012年11月10日永基公司与田勇的结算清单予以认定。即结算单上载明的“1、工程款10196130元;2、前期杂工8万元+以前后浇带10万元+多次材料租赁费80万元+)顺建费5万元+欠款13万元-谭塔5万元=1110000元+质保金30万元=141万元;以上合计工程款工人工资11606130元,以上工人工资款合计壹仟壹佰陆拾万整,小写¥11600000元整减借支以收据为准。此余款于2012年年底支付总款95%工资款(春节前)。注:本工程以此清单为准。结算人:田勇、江加平。”而另一方面却以上述清单当中除质保金30万元确实明确以外,其它项目数额通过法庭审理无法查明为由,不对2012年11月10日永基公司与田勇的结算清单进行认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加重了永基公司的举证责任。2012年11月10日永基公司与田勇的结算清单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田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清单已部分履行,那么就应当依据该结算当中约定的内容来确定田勇支付款项的义务。即结算清单当中约定的注:本工程以此清单为准来进行结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改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湛河区人民法院(2014)湛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亚超 审判员 尚少辉 审判员 张新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占雷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