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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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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合涛与葛纪胜、周红震、郑州华信学院、第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6
摘要:被告葛纪胜对调取刑事卷宗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据葛纪胜了解,在涉案工程招投标阶段,周红震曾代理华信学院与案外人一起到江苏一建考察并洽谈过该工程,而并非江苏一建答辩所称的不知情该工程,且葛纪胜知道周

被告葛纪胜对调取刑事卷宗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据葛纪胜了解,在涉案工程招投标阶段,周红震曾代理华信学院与案外人一起到江苏一建考察并洽谈过该工程,而并非江苏一建答辩所称的不知情该工程,且葛纪胜知道周红震带着江苏一建的所有证件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在新郑市农行开户,并通过该账户将款项背书转让到其他账户上,葛纪胜认为江苏一建为逃避义务,而故意制造周红震被判刑的假象,是故意制造的证据,请求法院应不予采信。

被告华信学院对调取刑事卷宗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海陵区的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异议,华信学院怀疑作出刑事判决书的证据有伪造嫌疑;华信学院作为受害人自始至终没有参与到该刑事案件中,华信学院与江苏一建签订涉案工程合同,完全尽到应尽的审核义务,江苏一建以该刑事判决作为证据,明显属于逃避义务。

江苏一建对调取的刑事卷宗材料无异议,认为(1)周红震因伪造公章被江苏一建报案,其最终被判刑是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公安机关多次给周红震作了笔录,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周红震伪造公司印章的证据十分充分,并不是只有其个人供述,最终周红震因为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审判机关判处刑罚,整个过程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作出的判决书已经生效。(2)上述证据恰恰证明了周红震利用其伪造的江苏一建的公章承建涉案工程的事实,且在几份讯问笔录中包括对葛纪胜的询问笔录,均表明涉案工程中所出现的包括葛纪胜在内的所有人员,均是与周红震发生的往来,对于葛纪胜提出的管理费100000元,好处费500000元,均没有支付给江苏一建,而是支付给了周红震,同时一系列的笔录也充分显示了涉案的相关账户,也是周红震利用其伪造的印章进行开的户,并实际控制华信学院所支付的工程款,控制该账户的。

2、中国农业银行新郑市新建路分理处档案材料、新郑市地方税务局档案材料。

原告对农业银行的档案材料真实性予以认可,当时开立账户的申请书,被告提供了营业执照的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正本,并且许可证上写的是江苏一建的基本账户,申请书明确注明提交的有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的身份证及身份证号,所以当时在开户时,周红震完全符合银行要求的开户条件和证件,银行才有可能开户,并且银行还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与公安机关的内网连接验证,而这个申请书上所盖的公章就是周红震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供述说“他私刻的公章到银行开户”的那个章,所以周红震说这个章是假的是虚假陈述,因为银行对印章的审查很严格。原告对调取的税务机关档案材料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认为到税务机关开票,是江苏一建指定其郑州第二分公司经理陈光锁带着第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陈光锁的身份证原件、项目负责人葛纪胜的身份证原件到税务机关办的税票代开业务。这一系列行为不是周红震个人能指定分公司的经理来办理开票事宜的,只能是总公司江苏一建通知分公司来办。如果要开取分公司经营地点的建筑业发票,必须是企业在注册地的税务机关先申报,开出外出经营证,必须持外出经营证才能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发票。并且两家税务机关需要在网上协调验证这些信息的,否则不能开出发票。所以江苏一建知道与华信学院有两份建设工程合同的存在,并且周红震在公安机关供述上述事实时,公安机关没有继续进行深入调查。

葛纪胜对调取的农业银行档案材料、税务机关档案材料均无异议,与葛纪胜了解的事实一致,经过江苏一建及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的同意,周红震才能拿着公司的各种证件原件及鞠建中的身份证原件在银行开户,该涉案工程是在江苏一建知情并授权周红震的情况下进行的。

华信学院对调取的农业银行档案材料、税务机关档案材料均无异议,江苏一建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华信学院按江苏一建指定的账户进行付款,故华信学院与江苏一建之间施工合同真实。

江苏一建对上述证据的来源无异议,银行对开户审查非常严格,而作为一个法人来说,去开户最基本的是要有营业执照,而周红震开户的时间是2010年,而提供的营业执照只是参加了2007年的年检。从这可以看出,银行在对单位和个人开户时根本没有仔细审查,只要有基本的开户资料加盖印章,也不审查印章的真伪,符合开户条件,银行就予以开户。而本案所涉的账户,使用的是一个过期的营业执照,是在过期3年后在银行开户,对原告所述的在开户时要提交营业执照的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开户许可证正本,根本不可信。对税务机关的档案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税务机关的档案材料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江苏一建没有任何关联。江苏一建没有承接涉案工程,也不可能为周红震开具税票提供相应的资料。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诉辩意见,本庭确认下列案件事实:

2007年8月28日营业执照中,江苏一建的名称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13年8月6日营业执照中,江苏一建的名称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9日,江苏一建与华信学院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苏一建分别承建华信学院新校区后勤服务楼和学术交流中心办公楼两个工程。合同约定新校区后勤服务楼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1月23日,合同工期为260天,建筑面积为9860.27㎡,合同价款为8300000元。学术交流中心办公楼的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9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日,合同工期为270天,建筑面积为15737.85㎡,合同价款为15200000元。

2010年3月10日江苏一建华信学院项目部(甲方)与程合涛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程合涛承包华信学院后勤服务楼、学术交流中心办公楼的劳务工程。承包方式为大清包。合同另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周转材料、机械设备、承包范围等内容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葛纪胜在甲方处签名。程合涛不具备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

2011年10月15日,江苏一建华信学院项目部出具《华信学院技术交流中心及后勤服务楼大清包结算清单》,清单第14项显示,下欠2477265元。庞海涛签名,并注明“同意支付2014年11月16号”。葛纪胜签名,并注明“属实”。程合涛签名,并注明“同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