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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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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太诉代立峰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5
摘要:三、被告代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杨华太延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按每年租金80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代立峰已支付原

三、被告代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杨华太延期支付租金的滞纳金,按每年租金80万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滞纳金;(被告代立峰已支付原告杨华太的保证金5万元,在给付滞纳金时应予以扣除。)

四、被告代立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腾清租赁房屋并返还原告杨华太,如逾期腾房,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市汤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应按每年租金32.5万元(折合890.41元/日)给付原告杨华太房屋占有使用费(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政通中路路南59号房屋第一层)至交付房屋之日,被告代立峰应按每年租金25万元(折合684.93元/日)给付原告杨华太房屋占有使用费(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政通中路路南59号房屋第二、三、四层及负一层)至交付房屋之日;

五、驳回原告杨华太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代立峰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181元,共计21890元,由被告代立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江丽红

审 判 员  张志中

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