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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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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东与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尹留套、张文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因2011年2月13日《关于郏县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三条第二款中写明李新东后期注入的60万元为借款,同时李新东亦无证据用以证明巨丰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李新东未得到分配的利润转为股份,故截止2011

因2011年2月13日《关于郏县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第三条第二款中写明李新东后期注入的60万元为借款,同时李新东亦无证据用以证明巨丰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将李新东未得到分配的利润转为股份,故截止2011年2月13日,李新东在巨丰公司投入的股金应为40万元。因2011年3月12日,巨丰公司给李新东出具的收据中注明收到李新东的40万元系付投资,故根据现有有效证据,李新东在巨丰公司投入的股金金额总计应为80万元,所以李新东诉称要求按30%在巨丰公司享有股权并分配利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李新东的实际出资额,其在巨丰公司享有的股权应为17.69%[800000元÷(4123019.50元+400000元)],李新东应按17.69%在巨丰公司享有股权并分配利润。巨丰公司辩称及第三人尹留套述称李新东没有出资,不具备巨丰公司股东资格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最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李新东系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确认李新东按17.69%在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并分配利润;

三、驳回李新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平顶山市巨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叶 鹏

审判员 马海民

审判员 李文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