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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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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腾辉与被告郭红军、郭照亮、郭建立、屈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案件受理费14380元,由原告李腾辉负担34元(予以免交),由被告郭红军负担9162元,由被告郭照亮负担4521元,由被告郭建立负担663元。被告郭红军、郭照亮、郭建立负担部分,原告李腾辉未预交,由被告郭红军、郭照亮

案件受理费14380元,由原告李腾辉负担34元(予以免交),由被告郭红军负担9162元,由被告郭照亮负担4521元,由被告郭建立负担663元。被告郭红军、郭照亮、郭建立负担部分,原告李腾辉未预交,由被告郭红军、郭照亮、郭建立在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同时一并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彦伟

审 判 员  袁国良

代理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跃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