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张谦和上诉称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假书虚假宣传,造成张谦和错误理解,致使张谦和为购买涉案拍品而支付价款和佣金56000元,并进而要求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承担惩罚性赔偿,但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作为拍卖人,在《翰墨缘》拍卖图录所附拍卖规则的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已经明确声明不对拍卖品的真实性承担担保责任,且张谦和也收到该拍卖规则,文物出版社的《证明》已未说明涉案拍品系存在虚假宣传,同时张谦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拍品系案外人周敬30000元卖给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且周敬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委托拍卖合同书、成交确认书、买家结算单、付款记录等,故上诉人张谦和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本院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上诉人张谦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黎 审判员 王胜利 审判员 李剑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