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已经查明:2012年9月15日,委托人周敬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的694号作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张谦和通过拍卖会竞得第694号作品,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支付了货款,提走了694号作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拍卖活动,没有欺诈张谦和。至今为止,张谦和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欺诈张谦和,更没有证据证明所竞拍的作品是赝品。二、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不应对拍品瑕疵承担责任,在拍卖会前,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依照《拍卖法》,通过《拍卖规则》第10、13条告知竞拍人和买受人,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不对拍品承担瑕疵责任。同时,《拍卖法》第61条也规定,拍卖公司不对拍品瑕疵承担责任。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拍卖行为合法,也完全符合国际拍卖惯例。三、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张谦和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之间通过拍卖产生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已经授权此种法律关系适用特别法…《拍卖法》。张谦和针对于694号作品而言并不是消费者。此外,张谦和在起诉书中已经认可,他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之间是拍卖合同关系。毫无疑问本案应当适用《拍卖法》,而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谦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