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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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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谦和与被上诉人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已经查明:2012年9月15日,委托人周敬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的694号作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依法发布拍卖

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已经查明:2012年9月15日,委托人周敬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涉案的694号作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依法发布拍卖公告,张谦和通过拍卖会竞得第694号作品,签订了成交确认书,支付了货款,提走了694号作品。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拍卖活动,没有欺诈张谦和。至今为止,张谦和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欺诈张谦和,更没有证据证明所竞拍的作品是赝品。二、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不应对拍品瑕疵承担责任,在拍卖会前,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依照《拍卖法》,通过《拍卖规则》第10、13条告知竞拍人和买受人,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不对拍品承担瑕疵责任。同时,《拍卖法》第61条也规定,拍卖公司不对拍品瑕疵承担责任。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的上述拍卖行为合法,也完全符合国际拍卖惯例。三、一审适用法律正确。张谦和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之间通过拍卖产生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已经授权此种法律关系适用特别法…《拍卖法》。张谦和针对于694号作品而言并不是消费者。此外,张谦和在起诉书中已经认可,他与河南鸿远拍卖有限公司之间是拍卖合同关系。毫无疑问本案应当适用《拍卖法》,而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张谦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