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宁一的上诉理由可归纳为蓝天体检院在对宁一B超检查时,存在医疗过错。过错表现为体检医师不具资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以致蓝天体检院未及早、及时发现宁一患胰腺尾癌,存在漏诊,致使宁一病情发展严重。一言以蔽之,就是本案漏诊应予赔偿。本案,原审法院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分配科学合理,即:应由宁一方初步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认为自己不应当赔偿的,应当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本案并无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及其他科学结论支持宁一所称的黑白腹部B超必然能够发现早期胰腺尾癌的上诉理由;同时,蓝天体检院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参与体检的医师具备相关医疗资质,故宁一不能初步证明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8元,由上诉人宁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童 铸 审 判 员 刘 俊 斌 代理审判员 顾 立 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云飞(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