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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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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医院与付某甲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2
摘要:综上,本案再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当,但该适用并未影响到对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宝丰县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付某甲所受损失

综上,本案再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当,但该适用并未影响到对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宝丰县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付某甲所受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适当。本院二审对再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后,对再审判决结果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2元,由上诉人宝丰县人民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  宋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