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再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当,但该适用并未影响到对本案实体的公正处理。宝丰县人民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付某甲所受损失的范围和数额适当。本院二审对再审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后,对再审判决结果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5)宝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2元,由上诉人宝丰县人民医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尹晓雯 审 判 员 武炳耀 代理审判员 宋 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谱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