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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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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范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范亚平认为,生产成本经营我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其它意见同我的质证意见。液压制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破产由制动器接手,掌握全部人财务,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是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影响

被上诉人范亚平认为,生产成本经营我国没有规定诉讼时效,其它意见同我的质证意见。液压制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是该公司破产由制动器接手,掌握全部人财务,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是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影响垫资款的问题。关于刘伟的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上诉人没有在一审申请鉴定,也没有交纳鉴定费,对于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关于发票可以从税务局查询,来确定发票的真实性。

原审被告制动器股份公司的意见同上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有效证据,一审将范亚平垫资购买机器设备的款项确认为借款,基于上诉人制动器集团公司承继了焦作市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该借款由上诉人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该认定并无不当。同时,该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一审认定范亚平的起诉未超诉讼时效,是正确的。至于是否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存在一审释明问题。故制动器集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焦作制动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