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对被告方金了位于金水区丰乐路X号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XXXXXXXXXX)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在被告郑州市华美电力能源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方金了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市华美电力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89元,由被告郑州市华美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刘一鸣、于治、孙海军、方金了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徐红展
审 判 员 张燕杰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