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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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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务开发公司与郑州市华美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刘一鸣、于治、孙海军、方金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证据六、2010年9月10日,原告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根据《委托保证协议书》的约定,为华美公司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80万元提供了连带担保,担保

证据六、2010年9月10日,原告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目的:原告根据《委托保证协议书》的约定,为华美公司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贷款80万元提供了连带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

证据七、2010年9月10日,华美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证明目的:1、华美公司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约定,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向华美公司提供80万元贷款;2、贷款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3、贷款期间的利率为月利率6.925‰;华美公司未按期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执行利率乘一点五计算罚息;4、合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向上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自上调之日起,合同执行利率同幅度随之调整。

证据八、2010年10月15日华美公司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80万元借据复印件(加盖有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储蓄专用章)一份。证明目的:华美公司已实际取得了借款合同约定的80万元借款,实际借款利率为月利率6.925‰。

证据九、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代偿证明原件一份。证明目的:1、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代华美公司向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履行了还款义务,代偿本金80万元,借款利息73866.69元,逾期利息26315元;2、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可以向五被告追偿。

证据十、郑劳社(2006)33号文件一份。证明目的:1、原告对五被告提起诉讼系根据政府下发的该文件要求依法通过诉讼开展的清欠、追偿工作;2、根据该文件规定,对超期仍不归还贷款和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在诉讼时应当追缴小额贷款本金的逾期利息及罚金,同时追缴贷款期限内政府补贴利息,诉讼费及清偿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证据十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司法厅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文件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二、2013年5月27日,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复印件(备注有”与原件一致”内容并加盖有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公章)一份。

证据十一、十二的证明目的:原告已按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4973元。根据政府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该费用应当由五被告承担。

证据十三、2013年4月6日华美公司、被告刘一鸣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刘一鸣出具的《大概还款意向及大致时间》书面材料原件各一份。证明目的:华美公司、被告刘一鸣认可拖欠贷款一直未还的事实。

证据十四、2013年8月7日,中原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证明目的:因本案纠纷,原告曾向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8月7日申请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

五被告郑州市华美电力能源有限公司、刘一鸣、于治、孙海军、方金了均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三、十四均为原件,且被告均未到庭提出异议,且各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告的主张的事实,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八为被告华美公司为郑州银行出具的借据、该证据虽为复印件,但加盖有出借银行的印章,且能够与证据十三相印证被告华美公司已取得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二为复印件,加盖有出票单位的印章,并注明有“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内容,能够证明原告支出代理费的事实,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十一为政府公文,不属于证据种类,是原告为被告提供贷款担保及提起诉讼的政策依据,不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材料,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0年9月1日,原告作为委托保证人(乙方),被告华美公司作为委托人(甲方)签订了《委托保证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拟与郑州市商业银行(后更名为郑州银行)营业部签署关于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合同,现委托乙方为其开立上述合同项下以郑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为债权人,借款金额为8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止的保证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向债权人郑州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开具保证合同;当债权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索赔,乙方履行担保义务为甲方垫款并向债权人支付后,乙方对甲方及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偿权,乙方有权自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数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同时按日0.5%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乙方垫款后可随时向甲方追偿,甲方应无条件地向乙方清偿全部垫付款项(包括乙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为甲方垫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银行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正、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及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利息、乙方实现上述债权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和乙方的其他损失等。甲方不认为上述约定的违约金及各项费用过高。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逾期还款,不再享受政府贴息政策,应付贷款利息,追偿的律师代理费由甲方承担。

同日,原告作为甲方(担保人),被告华美公司作为乙方(借款人),被告刘一鸣、于治、孙海军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自然人信用反担保合同》。主要约定:丙方愿意以保证的方式就甲乙双方于2010年9月1日签订的《委托保证协议》以及甲方与郑州商业银行营业部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向甲方提供信用反担保。丙方同意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并向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上述《委托保证协议》的有关约定,在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并垫付款项后,及时向甲方清偿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因此支付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以及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实现本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丙方的保证期间自甲方向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贷款人履行保证责任起算(如连续多次支付代偿费用的,自最后一次支付之日起算)两年。保证方式为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委托保证协议》中约定的义务,甲方可随时要求丙方向甲方清偿,并授权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丙方账户代为扣还。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时,应按本合同项下反担保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丙方放弃作为反担保的保证人的任何抗辩权,并不认为《委托保证协议》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各项费用过高。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