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新乡市嘉盛物业有限公司向孔祥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元;向孔祥田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103.8元;并支付孔祥田垫付的医疗费4900元;向孔祥田支付300元鉴定费、押金300元、伙食补助费为620元;向孔祥田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96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新乡市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