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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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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祥田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新乡市嘉盛物业有限公司向孔祥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元;向孔祥田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52

二、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新乡市嘉盛物业有限公司向孔祥田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340元;向孔祥田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2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75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103.8元;并支付孔祥田垫付的医疗费4900元;向孔祥田支付300元鉴定费、押金300元、伙食补助费为620元;向孔祥田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296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由新乡市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泽华

审判员  温双双

审判员  李书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