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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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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萍、钱永康、钱某某与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常小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二、变更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常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丽萍、钱永康、钱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款157644.8

二、变更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常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丽萍、钱永康、钱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款157644.83元,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