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变更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常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丽萍、钱永康、钱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合计款157644.83元,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焦作市世明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