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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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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麻帅康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第三中学、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西工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国财险洛阳西工支公司答辩称,学校购买的是校方责任险,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我们认为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同洛阳三中的答辩意

中国财险洛阳西工支公司答辩称,学校购买的是校方责任险,也就是说只有在学校有责任的情况下,我公司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我们认为学校是没有责任的,事实和理由同洛阳三中的答辩意见,不再重复。综上,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另查明,1、2014年10月16日日洛阳鑫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项“分析说明”认为:(1)右眼黑朦,左眼视力裸眼0.1,矫正0.6,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B.1.f)六级27)之规定评定为六级伤残;(2)右额叶脑挫裂伤、左枕叶拿出来伤愈后,经检查尚无功能障碍,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B.1.i)九级3)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3)颅骨骨折、颅底骨折、眼眶骨折愈后,未查及功能障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B.1.j)十级14)之规定均评定为十级伤残;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4.5晋级原则之规定,评定为六级伤残。

2、二审庭审中,麻帅康称其主张的复读损失系根据洛阳三中复读所需费用计算,生活费每月750元,12个月9000元,住宿费每年300元,学费每学期700元,两学期1400元,学习资料费800元,共计11500元。麻帅康治疗后在其他学校进行了复读。

3、关于治疗费用。经核实,原审中麻帅康提交的外地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共两张70.30元,原审法院均已计入医疗费花费中。

本院认为,关于麻帅康坠楼的原因,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对于事发时在场人员进行了调查,原审判决据此认定麻帅康因行为不慎坠楼并无不当,麻帅康上诉主张系其被其他同学碰撞坠楼的事实,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事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其学生而言,洛阳三中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虽然本案所涉教学楼建设在国家标准出台之前,但在国家标准出台后,洛阳三中亦应对相关教学设施进行完善。本案中洛阳三中的教学楼走廊护栏高度未达到国家标准虽非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洛阳三中亦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但鉴于麻帅康在事发时已近成年,对其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审判决洛阳三中承担30%责任并赔偿麻帅康1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对于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该鉴定意见书对于麻帅康的残疾综合评定为六级,故原审判决按50%的伤残赔偿指数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对于麻帅康要求增加5%的伤残附加指数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外,麻帅康主张的复读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麻帅康关于外地诊疗费用及交通费的上诉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麻帅康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