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樊小彩诉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另外补充,原告2011年的销售额与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差距过大,在第二被告提出与原告终止合同时,原告反复承诺2012年能够销售

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质证意见同第一被告的质证意见。另外补充,原告2011年的销售额与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差距过大,在第二被告提出与原告终止合同时,原告反复承诺2012年能够销售达标,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2012年确定目标及奖惩办法。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辽宁华福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产品经销合同,证明1、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四项约定,乙方违反本协议所约定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有权通报相关的其他经销商,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取消奖励政策、某一时间内断货、取消经销资格、扣留违约金等方式;证明2、合同第五条第五项约定,为提高甲、乙双方的规模效益,保证该专区内华福产品的应有市场份额,乙方必须完成当年销售计划30万元并逐年递增,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约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惩办法,证明因反诉被告于2011年度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经双方协商,确定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励办法,该材料记载,反诉被告需确保2012年度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否则反诉被告需要补交差额部分5%的罚款,反诉被告在该材料上签字。

3、销售凭证,证明反诉被告2011年的销售额为4.6万元,反诉被告2012年的销售额为7.6万元,因反诉被告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4、王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2012年底原告已经与房东王某的租赁合同到期。

原告(反诉被告)樊小彩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质证意见同反诉答辩状中的意见。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销售凭证是第二被告的单方记录,不是原告2011、2012年两年期间实际销售的客观情况,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且该证据待证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证据采用,王某与第二被告有利害关系。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和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提供的证据1、2,因双方对真实性互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反诉被告)提供的证据9,因证人证明没有约定年销售计划30万元,和樊小彩、新乡平升公司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约定相矛盾,故对证人证明没有约定年销售计划30万元不予采信。对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提供的证据3,因樊小彩提出异议,且该证据确为新乡平升公司单方制作,故对其不予采信。对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提供的证据4,因证人未到庭出庭作证,故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8日,原告(反诉被告)樊小彩与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签订了一份《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试用)》(下称《产品经销合同》),主要内容如下:“甲方: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乙方:樊小彩……就甲方授权乙方为辽宁华福特约经销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一、经销约定……甲方同意乙方销售甲方的“华福”牌、“大福”牌系列产品。二、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甲方授权乙方为该专有区域内的唯一经销商,享受专卖保护。……四、甲方责任、权利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格产品。如因甲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进行调换或退货并承担运费。2、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专营区域内的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其他代理商的任何窜货和违规行为。五、乙方责任、权利……3、为了有效地履行合同,乙方需缴纳伍仟元违约金。4、乙方违反此协议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有权通报相关的其他经销商。甲方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警告、取消奖励政策、某一时间内断货、取消经销资格包括扣留违约金等方式。5、为提高甲、乙双方的规模效益,保证该专区内华福产品的应有市场份额,乙方必须完成当年销售计划30万元,并逐年递增。逐步实行计划管理,如乙方没有完成当年销售计划,甲方对乙方帮助整改提高,连续两年没有完成约定的销售计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如果甲、乙双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将提供给乙方的奖牌牌匾及相关材料收回,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将违约金一个月内返还给乙方。7、在合同执行期内乙方若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六、合同期限:5年……”。合同书上有樊小彩签字、新乡市平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加盖的公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燕平的签字。同日,樊小彩向新乡平升公司交纳了5000元违约金。2012年1月12日,樊小彩在《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惩办法》上签名,《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惩办法》主要内容如下:“地区:沁阳市西向姓名:樊小彩一、确保目标及分解12个月共计30万二、奖惩办法:1、2012年完成购进确保目标后,补交的5000元销售保证金转入专卖店信誉保证金,转入下年度的正常考核。……3、2012年购进未完成确保目标,需补交差额部分5%的罚款。……”。后,樊小彩向新乡平升公司又交纳5000元保证金。2013年初,新乡平升公司停止向樊小彩供应“华福”牌、“大福”牌布匹。

另查明,辽宁华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华福”、“大福”系列布匹的生产厂家,新乡市平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系“华福”、“大福”系列布匹的销售厂家。庭审中,樊小彩称自己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第二年每年均买进新乡平升公司十几万元的“华福”、“大福”系列布匹;新乡平升公司称,原告第一年销售额为4.6万元,第二年销售额为7.6万元。此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一、辽宁华福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樊小彩与新乡平升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由新乡平升公司向樊小彩销售“华福”、“大福”系列布匹,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上写有辽宁华福公司名称,但辽宁华福公司未在该合同上签名或盖章,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受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