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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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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小彩诉辽宁华福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平升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辽宁华福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产品经销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已经解除3、原告樊小彩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4、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的诉讼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辽宁华福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产品经销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还是已经解除3、原告樊小彩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4、反诉原告新乡平升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围绕庭审争议焦点,原告(反诉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及在本案中主体适格。

2、辽宁华福实业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经销合同(试用)两份、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惩办法复印件。证明:1、原、被告之间存在《产品经销合同》关系,合同期限从2010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8日;2、《产品经销合同》第五条第五项中数字“30”为事后填写;3、原告于2010年10月8日签订合同时向第二被告交纳违约金5000元,于2012年1月12日向第二被告交纳保证金5000元;4、2012年确保目标及奖惩办法为无效条款。

3、第二被告为原告制作广告招牌及收费单据、华福公司产品价格及专卖店最低零售价明细表,2010年10月—2012年7月中旬前原告在第二被告进货的部分单据,2012年7月26日原告在第二被告处进货单据。证明:1、原告为履行合同,积极制作广告招牌、及时进购“华福、大福”牌布匹;2、2012年7月26日,原告去第二被告进货被拒绝。

4、2010年10月8日,原告在第二被告处进货单据。证明:1、第二被告发给原告的不合格布匹,经原告想办法处理,目前还压货119块;2、被告违反《产品经销合同》第四条第一项的约定,应承担退货并承担运费的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两份、房租交纳单据三张,装修合同四份、照片八张。证明:1、在第二被告的要求下,原告扩大店面重新租赁房屋情况及装修店面花费情况;2、第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许可他人在相同区域经营相同品牌的“华福”牌布匹;3、因第二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有房屋租赁费43000元、租赁房屋装修费14050元。

6、原告的华福布艺店2012年10月份、11月份、12月份三个月销售单据。证明:因第二被告违约,拒绝供货,造成原告经营损失约13万元。

7、照片10张、订货单4张。证明:1、由于第一被告监管不力,致使第二被告违约,允许他人在原告特许经销范围内经销相同货物“华福”牌布匹;2、二被告违反《产品经销合同》第二条第一项约定;3、二被告应承担退还原告违约金5000元、保证金5000元的违约责任。签订合同时是原告先与第一被告电话联系商谈合同意向,第一被告电话指示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证明第一被告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8、录音三份,1、原告与周某某的电话录音,周某某是华福在浴河的经销商,浴河是哪的我也不清楚,证明年销售任务30万元不是事实。2、原告与祥云镇祥云家纺祥云的电话对话录音、原告与温县番田艳某家纺艳某的电话对话录音,证明第二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某某在西向外的区域批发销售华福布艺,贺某某销售额26万元不实。3、原告与沁阳百福莱批发商城老板孙某某的电话对话录音,证明孙某某与贺某某批发华福布的事实,孙某某问我要货我没有给,我说厂里不允许。

9、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的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的情况,没有约定销售计划30万元。

被告辽宁华福公司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该合同系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与第一被告无关,该合同本身不能证明第五条第5项中的数据30为事后填写,结合2012年确保目标与奖惩办法约定,可以证明合同中的30万元销售目标是双方真实约定的内容,不存在事后填写的事实,2012年确保目标与奖惩办法本身不能证明该约定无效;对证据3,第二个证明对象有异议,进货单不能证明这个事实;对证据4,进货单不能证明存在压货119块及该批货物不合格的事实;对证据5,房屋租赁合同,装修单据均是在2012年年底后原告承租的房屋,该种支出与本案无关,2012年年底第二被告已经停止向原告供货,不存在第二被告要求原告扩大经营的事实;对证据6,原告2012年10到12月的销售单据不能证明造成原告的经营损失;对证据7,不能证明第一被告对第二被告监管不力造成第二被告违约的事实,因为二被告之间不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由于原告违约,第二被告允许他人销售涉案产品,是在行使合法权利;证据8,录音不需要听,且录音与本案无关,周某某的录音中提到60万的销售额,是有任务的,至于贺某是否批发,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是第二被告同意贺某进行批发的;对证据9,两个证人证言不能采信,两个证人均说不清楚待证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只能回忆起原告需要证明的内容,明显带有指证的痕迹,同时第二个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因此两个证人证言不应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