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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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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狼与被告武钟涛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二、关于本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二、关于本案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本案中,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与被告东莞兄弟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三、关于原告为被告所建的两座厂房的施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对原告为被告所建的两座厂房,原、被告双方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被告即投入使用。诉讼中本院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确定原告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双方争执的工程款,不管是原告主张的欠款34.0327万元,还是被告辩称的尚欠22.9732万元,总之,被告未付清工程款的事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所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虽然鉴定报告中对涉案工程提出建议,但在鉴定结论中明确指出“需经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并根据设计意见进行改建、加固整改后方可使用。”由于目前未进行工程结构验算,尚不能进行工程的改建、加固整改,无法确定原告能否对工程进行修复,也不能确定修复费用,故现阶段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下余的工程款,于法无据,可待被告的损失确定后,根据结算情况,确定被告是否支付原告工程款项。

五、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1、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本案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故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施工图纸系无设计单位签章、无设计人员签名、无图签的无效图纸,工程需经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并根据设计意见进行改建、加固整改后方可使用。本案被告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地质勘察,进行结构验算的条件尚不完备,改建、加固整改处于无法开展中,故原告因施工工程质量主体不合格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目前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确定,故被告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王三狼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6405元,由原告王三狼负担;反诉费5900元,由被告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000元,鉴定人出庭费用800元,原告王三狼、被告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陈燕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