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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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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狼与被告武钟涛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三狼提交的证据1即身份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即两份《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两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王三狼提交的证据1即身份证,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即两份《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两份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3,与被告提交的证据9相同,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作为被告已经使用了厂房的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即两份合同,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5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6、证人步某某于2014年8月7日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因其未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7、步某某给被告所出具的修建维修厂房的工时单、材料单,因被告自认还安排步某某做了维修外的其他工作,原告对此有异议,本院不予认定;8、被告提交的照片三张,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9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1即照片18张,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两份《建筑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两座钢结构标准化厂房进行施工,其中一座厂房标准为24米×42米,16吨行车,另一座厂房标准为24米×48米,5吨行车;16吨行车的厂房为每平方米500元,厂房面积为1038平方米,共计造价51.9万元;5吨行车厂房为每平方米480元,厂房面积为1187平方米,共计造价56.976万元;工期为75天,从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4月20日,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截止2014年4月20日。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约定: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发生质量问题由发包方承担。实际施工中,经协商,双方对工程使用功能进行了变更。工程款支付情况,原告认为尚欠34.0327万元未付,被告认为尚欠22.9732万元未付。原告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告未对工程进行地质勘察。

诉讼中,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焦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为被告所施工的钢构厂房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该协会于2015年1月20日出具了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第三部分“工程调研”部分载明:“经专家于2014年11月11日对东莞市兄弟机械有限公司东、西两栋钢结构厂房进行现场勘查和检测,施工单位存在未按双方约定图纸、未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偏差超限、工程变更无签证等现象,具体情况如下:1、东厂房吊车吨位由5T改为16T,吊车梁下增加柱;西厂房吊车吨位由16T改为5T,建筑使用功能发生了重大改变。2、钢架柱高度图纸设计为11.50m,工程实体为11.00m,抗风柱高度也相应降低。3、东厂房柱子垂直度实测7根,分别为45mm、25mm、3mm、14mm、2mm、16mm、24mm,合格率为57.1%;西厂房柱子垂直度实测6根,分别为33mm、19mm、9mm、14mm、1mm、22mm,合格率为66.7%。4、钢架间系杆采用圆钢,规格与图纸一致,但不符合构造要求。钢梁四分之一处未按图纸要求设置系杆。钢柱间牛腿处图纸与实际均未设置系杆,不符合构造规定。5、屋面檩条间未按图纸要求设置斜拉条。6、工程未按图纸要求设置天沟及排水管,屋面渗漏。7、厂房开间数量与图纸不一致。门窗的规格、数量建筑图、结构图、实际安装均不一致。8、东厂房钢架柱地脚螺栓设计为M39,实际为M24。西厂房钢架柱地脚螺栓设计为M39,实际为M27。9、屋面檩条C型钢采用160×50×2.2mm代替160×60×2.2mm,墙面檩条C型钢采用140×50×2.2mm代替160×60×2.2mm。10、西车间三架大梁(西向东第三、第四和第七)和东车间三架大梁(西向东第二、第四和第五)高强螺栓拼接接点均加入楔型钢板。11、围护墙体在柱子处出现竖向裂缝。12、车间地面的施工分隔缝超限,水泥地面出现龟裂。13、散水局部空,散水顶与室内地面等高,有渗水现象;散水施工缝没有填沥青麻丝或沥青砂。14、钢结构防火设计未注明做法,施工方也未按规定设置施工。”鉴定报告第四部分“鉴定结论”部分载明:“本工程施工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图纸设计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的技术要求,建筑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更,未经竣工验收,工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需经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并根据设计意见进行改建、加固整改后方可使用。”该鉴定报告第五部分“建议”部分载明:“1、柱子高度减少500mm,造成吊车起吊高度相应降低500mm,对使用功能有一定影响,但仍可使用。应扣除相应费用。2、西厂房和东厂房各三架大梁高强螺栓拼接接点加的楔型钢板应拆除重新安装。3、柱子垂直度应进行全数检查,凡偏差超过30mm的一律进行重新校正。4、扣除梁四分之一处系杆费用,所有系杆根据设计单位的改进加固方案重新施工。5、屋面檩条间按图纸要求设置斜拉条。6、屋面局部返工重新增加天沟,由于屋面施工时未考虑内天沟。将造成新增加的天沟深度不够,每间均应设水落管。7、厂房开间数量,门窗的规格、数量施工单位一般不会擅自变更,实际结果对使用功能无明显影响,可保留现状。由于建筑面积减小,根据单方造价相应核减费用。8、檩条可保留现状,但应扣除差价。9、钢结构防火应按新的设计要求施工。10、地脚螺栓设计不符合常规,可保留现状,但应扣除差价。”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询问时指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施工图纸系无设计单位签章、无设计人员签名、无图签的无效图纸,需经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并根据设计意见进行改建、加固整改后方可使用。未经验算,即使按鉴定报告中建议的方案予以修复,也不能保证是合格工程。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本案当事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认为属于东莞兄弟公司为建设单位,原告予以认可,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原告与被告东莞兄弟公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