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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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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正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姚正见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关于殷正利主张的其赔偿赵现辉的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殷正利对其该项请求仅提供了一份赵现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复印件,并未提供赵现辉收到殷正利赔偿款的证据,且赵现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殷正利不能证明其

关于殷正利主张的其赔偿赵现辉的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殷正利对其该项请求仅提供了一份赵现辉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复印件,并未提供赵现辉收到殷正利赔偿款的证据,且赵现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故殷正利不能证明其已经向赵现辉进行赔偿和赔偿的具体数额,故殷正利主张赔偿其支付赵现辉的各项损失5126.77元的证据不足,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殷正利主张的其支出的损坏别人树木费用1600元、复耕费200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原审诉讼中,殷正利提供一份鲁山县昭平台库区乡东许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因殷正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村委会党庄组党权乐责任田内8棵树木受损,由殷正利一次性赔偿树木损失1600元,复耕费200元。原审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实无异议,原审对此予以确认,并依据该事实判决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赔偿殷正利已支付的该项费用1800元,各方当事人均对此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维持。

关于垫付款应否扣除的问题。本案事故虽然造成赵现辉受伤,赵现辉的损失数额和殷正利的财产损失数额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肇事车辆豫HD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YX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投保的交强险中按照各分项限额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殷正利的财产损失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仅使用了2000元,不影响赵现辉的权利。故原审将姚正见垫付的50000元直接判决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支付给姚正见并无不当,殷正利上诉称不应当扣除该垫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殷正利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为:车辆更换零部件损失120000元(92543元+27457元)、修车费14000元、停运损失23452.02元、吊车费及托运费5700元、树木费用1600元、复耕费200元、油损1500元、货物损失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169452.02元。上述损失应由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殷正利车辆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由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殷正利167452.02元,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在赔付时应扣除姚正见垫付的50000元,即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应赔偿殷正利各项损失共计119452.02元。原审将姚正见垫付的50000元直接判决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支付给姚正见,对此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殷正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殷正利各项损失共计119452.02元,支付姚正见垫付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殷正利负担2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殷正利负担10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11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楚军荣

审判员  杨宏民

审判员  张培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