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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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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正利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姚正见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本院经审理查明:1、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零配件更换项目核价单》(以下简称“核价单”),该“核价单”共计105项,核定损失数额为92543元。原审诉讼中,殷正利对该“核价单”中的第77项(轮

本院经审理查明:1、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零配件更换项目核价单》(以下简称“核价单”),该“核价单”共计105项,核定损失数额为92543元。原审诉讼中,殷正利对该“核价单”中的第77项(轮胎,询价为2500元,核价为1600元)、第86项(大梁即车架总成,询价为38000元,核价为12000元)、第88项(驾驶室总成,询价为59300元,核价为34000元)有异议。二审诉讼中,殷正利亦表示对“核价单”上的车架总成、驾驶室总成、轮胎不认可,其它更换项目认可。并提供两份河南新海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证明豫D61XXX号车的车架总成价格为37500元,驾驶室总成价格为49300元。2、二审诉讼中,殷正利提供一份鲁山县张店乡应东汽车修理部(以下简称“应东汽修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兹有河南省鲁山县辛集乡东肖楼村二组殷正利的翻斗车(车号为豫D61XXX)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一日拖运至我修理厂,于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修理完毕,开出修理厂开始营运,共收取修理费为壹万肆仟元整。”二审诉讼中,殷正利还提供了“应东汽修部”开具的14000元的修车发票。3、二审诉讼中,殷正利提供一份鲁山县鸿豫农林牧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豫D-61993前四后八车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日在我公司矿石场拉矿石一车,由于交通事故造成所拉矿石翻入沟中,每车矿石成本价为叁仟陆佰元整,由于特殊原因公司扣除豫D-61993货款叁仟元整。”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现场照片,从照片显示殷正利的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拉矿石撒落在事故现场。4、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对“应东汽修部”的实际经营人褚堂兵进行调查核实,褚堂兵在接受询问时称事故发生后,是其找的吊车和拖车将殷正利的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沟中吊出并拖至修理部,当时的事故现场有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撒落的矿石。褚堂兵称车辆大梁的学名是车架总成,并称该车辆自2014年5月11日拖运至“应东汽修部”维修至2014年9月2日止。褚堂还称因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室总成两边被撞的严重变形,达到报废程度,没有修理的必要,只能更换;该车大梁被撞裂口,不能修理,只能更换。该修理部也确实为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更换了车架总成和驾驶室总成。5、原审诉讼中,姚正见提供一份2014年5月15日姚正见代理其司机李小四与殷正利代理其司机赵现辉签订的协议书一份,内容为:“2014年5月10日16时左右,李小四驾驶的豫HD6XXX号半挂货车行驶至207国道鲁山县库区乡东许庄村路段,与赵现辉驾驶的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现辉受伤。此事故经双方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李小四暂时垫付赵现辉住院期间的检查治疗费及车辆前期维修费用伍万元整,双方同意放车。二、此事故待赵现辉治疗出院及车辆修理后,另行协商解决。此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生效。”姚正见和殷正利均在该协议上签字,并按指印。该协议签订后,姚正见从交警队领取姚正见交纳的押金10000元,另40000元在中华联合财险鲁山支公司的工作人员高真金的见证下转交给殷正利。6、原审诉讼中,殷正利提供一份赵现辉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用以证明其向赵现辉赔偿了医疗费及相关损失。但经质证,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和姚正见对此均不予认可,殷正利也未提供赵现辉收到其赔偿相关费用的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赵现辉未到庭接受询问。7、原审诉讼中,殷正利主张的停运损失为42129.6元(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25.54元计算殷正利120天的工资,按照司机工资每天350元计算120天);二审诉讼中,殷正利称停运损失应当评估,为了缩短诉讼时间,尽快得到赔偿,同意根据应东汽修部出具的证明显示的修理时间为113天计算停运损失,计算标准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日平均工资125.54元,加上殷正利为其车辆投保的保费每天折合82元计算,其停运损失为23452.02元。8、2014年4月份,殷正利为豫D61XXX号车购买交强险交纳保费为4032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1249.92元;购买商业三者险交纳保费为23177.85元。上述费用合计28459.77元。9、二审诉讼中,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认可大梁就是车架总成。10、原审诉讼中,殷正利未主张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平衡杠、钢板座轴承、后桥拉臂损失。11、原审诉讼中,殷正利提供一份鲁山县昭平台库区乡东许庄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因殷正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鲁山县昭平台库区乡东许庄村村民委员会党庄组党权乐责任田内8棵树木受损,由殷正利一次性赔偿树木损失1600元,复耕费200元。12、原审诉讼中,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提供一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七条(免责条款部分)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该免责条款的字体、型号与其它条款内容的字体、型号无明显的区别。其它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利,其合法民事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公民或法人因过错致使他人身体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4年5月10日16时许,姚正见的雇佣司机李小四驾驶豫HD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YX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殷正利的雇佣司机赵现辉驾驶的豫D61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赵现辉受伤。该事故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小四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现辉无责任。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均对该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根据该事故认定书,全部责任人李小四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李小四驾驶的HD6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YXXX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殷正利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华联合财险焦作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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