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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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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依照《钜峰结算清单》的记载,在新永新公司对济源钜峰公司投资进行初步结算并确认后,对其余投资事宜另行协商。新永新两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济源钜峰公司人员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取走的302余万元和新永新两公司替济源

依照《钜峰结算清单》的记载,在新永新公司对济源钜峰公司投资进行初步结算并确认后,对其余投资事宜另行协商。新永新两公司申请再审提出的济源钜峰公司人员从新永新济源分公司取走的302余万元和新永新两公司替济源钜峰公司垫付土地租赁费、工伤赔偿款、代付工资和电费等176.5655万元,应属于双方另行协商的范围,原审法院在新永新两公司明确表示不反诉的情况下,确定新永新两公司另行主张并无不当。

新永新两公司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变更起诉标的额312.1万元为213.1万元,新永新公司认为原312.1万元的诉讼标的是济源钜峰公司将新永新济源公司代付的180万元工程款冲抵1270万元后计算出来的,说明济源钜峰公司认可1270万元资产中包含有新永新济源公司的资产。本院认为,对于新永新济源公司代济源钜峰公司支付的180万元工程款,如何计算只是履行结算清单的行为,而并非是对确认投资额的变更,亦不影响对本案的处理。

综上所述,新永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济源钜峰公司出具的《钜峰结算清单》应是双方对济源钜峰公司投资数额的确认,济源钜峰公司依照该确认清单起诉请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并无不当,新永新公司及新永新济源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12)豫法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国防

代理审判员  王德齐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 婷

责任编辑:国平